【座談】面對卡債悲歌需要消債條例3.0 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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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97年4月11日實施,由於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對於該條例的精神及卡債族的社會處境不甚瞭解,造成更生通過比例只有25%,清算免責比例僅9%,遠遠低於日本再生通過比例85%-92%,破產免責比例97%。

100年的通過修法迄今,更生通過比例提升至50%-60%,清算免責比例提高至50多%,但距離先進國家的比例,仍有一大段距離。

為避免卡債族陷入貧窮漩渦,防止各種社會問題的發生,仍應透過修法,以提高通過比例。爰此特舉辦此公聽會針對民間版和司法院版進行討論。

 

主辦單位:吳玉琴、蔡易餘國會辦公室、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時間:11月17日(五)下午14:00

地點:紅樓101會議室

邀請機關: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審查小組成員)、金管會

民間團體: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家學者及自救會代表:趙興偉律師,施雅馨律師,郭宜甄律師,林孜俞律師,李岳峻律師,林永頌律師,李艾倫律師,陳怡君律師,吳宗昇老師

 

進行方式:公聽會將以吳玉琴委員版本為主進行討論,請司法院及金管會針對所附討論主題進行回應,並請於11月16日中午前以書面提供回應說明。

 

討論主題:

一、簡化流程,方便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修151):

    對於不適合調解或協商之債務人,仿效日本立法例,債務人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取消更生上限,讓需要更生之債務人有所機會(修42):

    取消1200萬元之更生上限,讓不適合清算之高額負債之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

 

三、規定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之標準,讓更生之債務人可以生活(修64-2):

    很多法官常以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為生活必要費用之標準,最低生活費用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的標準,但大多數債務人並無獲得低收入戶補助,該標準顯然過低,修正草案明訂應依主計處前一年度每人月消費支出而為酌定,且更生方案之每人必要生活費用,不得低於前一年度每人月消費支出之八成

 

四、給予債務人彈性空間,避免更生之債務人陷於毀諾(新增64-1):

    大部分法官會要求債務人清償收入餘額之全部,才會認可更生方案,但為了讓債務人有彈性空間,避免輕易毀諾,日本再生最長期間是3年,只還二年收入餘額即可更生通過,我國最長更生期間是6年,如果債務人償還收入餘額三分之二,即是盡力清償,法院即可認可更生方案。

 

五、不好賣或不可賣的財產明訂清算時不可拍賣(修98條):

    有些財產不好賣,不必列入清算財團,清算時不必拍賣,例如:無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顯然難以處分之共有不動產、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有些財產為了債務人之保障不可賣,例如:維持債務人身心健康所需之醫療保險、債務人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六、清算不免責之要件明確化,減少不免責(修134):

  消債條例134條不免責事由,法院常常將債務人疏忽而不重要的錯誤,對債權人也無重大影響,擴大解釋為不免責事由,因此修正草案增加不免事由的要件,減少法官擴大解釋的機會。134條2款原來規定債務人「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修正條文增加債務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以及「致生債權人重大損害者」之要件。

 

七、清算不免責後,建立債務人清償之管道(修141):

  清算不免責後,再清償一定金額後,可以在聲請免責,但事實上,債務人常常不知如何清償債權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也無代收之機制,因此修正條文規定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設立統一帳戶,代其他金融機構或其轉讓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收受債務人之清償金額。

活動日期: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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