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滿口謊言,恣意濫權 有關1224凌晨台北車站東三門律師遭逮捕澄清聲明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7/12/28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律師以:「參加遊行的人每一個人都是平等,應該是要去看警察有無平等對待,並不是去看什麼身分,一場遊行有各種不同身分的人,當然有勞工、醫生、護理師及律師,所以不會有什麼身分,而有什麼不一樣待遇!」為藉口,企圖正當化當日凌晨於東三門將在場律師及民眾「丟包」的荒唐鬧劇;甚至更指出「因為沒有送到地檢署去所以不是逮捕」等令人匪夷所思之言論。內政部長公法權威葉俊榮教授更指出當日動用1930名警力用警備車驅離「滯留」於台北車站東三門的63位民眾至大湖公園、動物園、南港等地,是警察機關基於菩薩心,照法律制度,做排除、管束,且為維護交通秩序,避免進一步危害,才做的必要措施。

對此回應如下:

一、不是逮捕難道是公費旅遊?未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是私行拘禁、濫權逮捕!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且依照大法官第392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是否為「逮捕拘禁」應當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知如何予以觀察,未可以辭害意。

警方以優勢警力,於23日晚間11時三十分許將在東三門人行道上休息將解散離去的群眾層層包圍,無視民眾趕搭末班捷運,聲聲呼喊「我要回家」、「我要回家」,持盾牌以強制力限制民眾人身自由於台北車站東三門玻璃門前人行道上,動彈不得,依照前開解釋,即屬「拘禁」。又遍尋不著任何法令得以正當化警方行為作為阻卻違法事由,顯然已涉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此外,警方在限制民眾人身自由一小時有餘後,經在場律師交涉、數度詢問在無法律限制之下是否可以離去未果,反遭中正一分局分局長蔡漢政下令「扛走」,在場63名民眾若不從警方要求自行走上警備車,即遭警力強制「扛上」警備車,而以強制力拘束民眾身體自由,依照大法官的解釋,這個行為就是「逮捕」!並不會因為警備車開往木柵動物園、大湖公園、南港等風景名勝而非地檢署就變成公費旅遊。既然是逮捕,又沒有踐行刑事訴訟法95條的法定程序,此等行為,即屬刑法第125條濫權逮捕,昭昭甚明!!

二、A在甲地妨礙交通,「逮補」在乙地的B,刑法總則需要重修!

葉俊榮、徐國勇、柯文哲聲聲口口宣稱所「驅離」的民眾,是基於維持交通秩序的必要。但在「忠孝東路、市民大道、館前路、西門町」等地遊行的民眾「妨礙交通」,與在「台北車站東三門廣場」人行空間上席地而坐的民眾何干?退一千萬步來說,縱使能夠確定在東三門廣場上席地而坐的人中,有部分民眾先前曾參與遊行行經前開處所,但是到了東三門廣場上早已脫離現場,豈可將這些民眾當作現行犯「逮捕」?更遑論走在馬路中間這件事情不過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張罰單解決的事,根本不是「犯罪」,何來「現行犯」可言?

退一萬萬步來說,縱使警方當時宣稱是依照「警察執行職務」為前述行為,所謂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之「管束」,亦僅能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前提下方能進行。但是坐在深夜的台北車站外人行道上不到100名手無寸鐵的民眾,居然在滿城拒馬、武裝警力環伺下有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是不是指揮官想像力太過豐富?

三、便衣警察參與陳抗是否應一併驅離丟包?

遊行人群中有便衣警察沿途隨行,經要求出示警察編號或警察證件竟以「請把我們(便衣)當成一般遊行民眾」而拒絕(有影片為證!)。依照徐國勇律師的「不應因身份而有不同待遇」的邏輯,當天「和一般民眾一起參與陳抗」、著便服據不出示員警編號的便衣警察,是否亦應一同「被驅離」?

四、聚眾不解散的首謀,就是台北市警局!

依照集會遊行法第29條與刑事訴訟法88條現行犯逮捕規定,聚眾不解散之「首謀」可以當場逮捕之。但是在23日深夜至24日凌晨間聚集在台北車站東三門前的群眾,是「想要解散回家卻被警察團團圍住」,而「被」聚眾不解散,其中下令讓群眾不能解散的「首謀」就是當天的行動指揮官,而非持麥克風呼籲警方讓大家回家的民眾!而後市警局聲明居然宣稱是民眾「拒不解散」,顛倒黑白、滿口謊言。

12/24日警方在台北車站東三門無理由圍困、丟包民眾的行為完全找不到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僅僅是不能對「律師」這樣做,而是不能對「任何人」這樣做。

本次警方在包圍過程中不僅一邊推擠民眾一邊大喊不要推警察,更有栽贓民眾持木棍攻擊警察而將其強行壓制在地等駭人聽聞之事,顛倒是非黑白,或將質問警方依「何種法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眾扣上「妨礙公務」的大帽子,直接扛走丟上警備車或喝令交出身份證件盤查身分,恃其手持警棍、盾牌,視憲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於無物。依照過往陳抗經驗,這類情況層出不窮,此即係李菁琪律師與黨苴睿律師、李翎瑋律師、蔡婉婷律師堅持要走在警方與陳抗民眾之間的原因。

12月23日當天下午為即時提供群眾法律協助,李菁琪律師與黨苴睿律師會合後於晚間主辦單位宣布解散時起,除宣導萬一被捕的應對SOP與法扶專線外,就著律師袍待在路口地下道屋頂瞭望全場,預防任何不當執法行為,同時捕捉野生的李翎瑋律師、蔡婉婷律師加入。晚間八點多時警方開始強勢驅離路口民眾後,方才到陳抗隊伍最末端與警方間進行反蒐證、呼籲隊伍尾端的陳抗民眾跟上隊伍、避免不當逮捕以及作為雙方協調者;直到晚間十時許,陳抗隊伍行經台北車站與台北轉運站間丁穩勝律師、陳又新律師趕來為止方才稍事休息,且隨後即移動至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與丁、陳兩位律師會合前往台北車站。

過往警方恣意丟包陳抗民眾、濫用職權,顯係欺其恐遭訟累,必不敢追究法律責任而有恃無恐,尚能稍稍理解其僥倖心態。今警方對於顯然熟知法律的律師亦為不當逮捕拘禁,顯然毫不在意自身違法行為將被訴追,執法者公然藐視法治,不可原諒,必須加以譴責!一定追究到底!

p.s.至於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聲明指出「律師出示證件即許其自由離去」實屬天大謊言,若其言屬實,為什麼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會拍到李菁琪律師高舉律師證被四名女警抬走的畫面?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

回應

國家暴力的菩薩心腸是怎麼保護人民的-回應公法教授葉俊榮部長
2017-12-26 上報 丁穩勝(律師,1224凌晨被抓捕者)

針對1224凌晨台北車站東三門警方強力清場並抓捕在場律師一事,內政部長同時也是公法教授的葉俊榮公開讚揚,當日警方採取最溫和的態度與手段執法,真的是菩薩心腸,而且警察也不是真的要逮捕律師。未盡之言:只是拉上警備車帶離。
對此,身為當天在場遭警察強力抓捕的律師,我有幾點回應:
的確,從警方當日採取的手段以及使用的器械,與我親身經歷的323行政院、428忠孝西路暴力清場相比較,本次執法對陳抗者屬於往盡量容忍與疏導的方向進行。這與柯文哲市長等行政首長內心的對社運較為同情,也想收割本次反對勞基法改惡的民意,或許有所關連,恐怕跟葉部長的佛心沒有直接的關係。
許多人對於柯文哲市長讚揚並收割太陽花運動(佔領立院及周邊道路2周左右)卻又對本次陳抗佔領道路不以為然,表達不滿。但是,同情抗爭的政客對於干擾社會生活的陳抗活動,往往採取利益權衡的態度。簡單說,大多數人若讚揚佔領行動,政客就會想方設法去支持去配合。這是政客的日常。
但律師的考量只有人權保障,即便陳抗者不屬於社會的主流或多數,其言論自由以及陳抗行為遭受國家強制執法時的必要權利保護,都是律師必須加以捍衛的對象。人權保障必須超越政治算計與黨派立場甚至對抗多數決,這也是葉俊榮教授曾經在大學教導我們的事。可惜的是,身為執政黨警政的主管官員,葉部長竟然捨棄依法評價警方強制行為的道路,而使用菩薩心腸這類似是而非的說法,令人遺憾。
首先,菩薩心腸說法的可議之處,在於它暗示著警方本來是可以施以更強大的腕力來對付陳抗者,選擇權仍然在國家權力的持有者,而非法治。其次,本次聚集在東三門的民眾,有陳抗群眾、支持民眾、路過民眾、媒體與臨時到場的律師,警方宣稱先前已在其他地方依集會遊行法舉牌命驅散,在東三門無需再次告知,但這到底對當場受警方包圍之人能否全部適用?所以,是否符合集遊法中解散必須當場舉牌告知的要件即有疑問。
其次,就算如警方所說的當日解散命令已經生效,警方為何在包圍之後民眾已表達願意解散離去的意願,不採取逐步開放離場的方式,縱使不信任在場民眾,也應該明確說明理由。而不是把人違困兩小時後,反而說是民眾遲滯不散,為淨化車站強行將民眾抬離至警備車上。這種執法方式,難道不會激化警民對立?
再者,現場律師身著律袍出示律師證表達必須離開包圍圈,試圖溝通卻不斷受警方推阻,其間至少有五分多鐘,不斷尋求在場警官向指揮官傳達,在本人表達警方並無法律上理由限制在場律師行動自由,不斷責問員警我可不可以離開,阻止我即是強制行為我有正當防衛權利。竟在此時,警方發動第一波抓捕,前三位就是在場律師。葉部長卻說警方沒有要逮捕律師,這不是睜眼說瞎話?按此推論,律師本來就不該在場(就算不參與陳抗在場律師被抓也是剛好而已),人民陳抗被捕後律師再出現即可。如此一來,中間那一段公民所遭遇的致命空白怎麼辦?強拉律師上警備車後到大湖公園丟包,雖然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逮捕,這也明顯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請問葉部長,警方為何有權力限制非陳抗者的律師自由?身為公法教授,你的菩薩說完全顛覆了你一直教導我們的法治觀,令人遺憾!
最後,如果政府用儘量柔性的強制行為掩蓋程序違法的事實,法治就會崩潰。那麼,下一次當警方不願有佛心的時候,暴力執法就會從偶發變成常態。與納粹德國一樣,部分公法泰斗的墮落,將會是警察國家與威權體制的第一哩路。所以,我們必須嚴正反駁葉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