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將送入立法院審議,遭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抨擊是為私校董事會量身打造、協助不正辦學的校董退場和掏空校產的條例。高教工會今日(4/25)提出工會的版本,呼籲立委採納並糾正政院版不當的條文,勿讓政院版本通過。
教育部去年(2017)研擬《轉退條例》草案以來爭議不斷,高教工會抗議草案嚴重圖利私校財團,要求政院撤回,但日前政院仍予通過,並在本會期進入立院審議。為反制政院版本,高教工會今提出「100%公共版」的《轉退條例》,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和前永達技術學院教師也出面控訴教部放任私校董事會掠奪校產、侵害師生權益。
高教工會執行秘書陳炯廷表示,未來十年內全台面臨退場危機的學校約有40間,預計將衝擊萬名師生,牽涉總計1,300億公共資產,然而政院版《轉退條例》不但沒有任何一個法條可以接管不正辦學董事,確保校產歸公不落入校董口袋,反而大開後門,協助校董退場後還能掌控校產獲利。
陳炯廷指出,政院版《轉退條例》存在三大問題,首先是第7條規定學校有財務嚴重惡化、教師欠薪、學生沒課選、違反《私校法》或教育法令等情形時,會對學校進行「專案輔導」管制。但「專案輔導」實質上是弱化國家監管,因《私校法》第25條規定,校董違法教育部即應接管董事會,此法一旦通過,形同讓教部有理由不需接管,放任校董違法亂紀。
其次,第13條規定專案輔導的學校如限期未改善,將令學校停招停辦。但陳炯廷指出,學校停招停辦,權益受到嚴重衝擊的將是校內的師生,而非停辦後仍持有校產利益的校董。例如永達技術學院,在學校停辦後,老師失業、學生失學,但校董卻不必退場,繼續把持鉅額校產,且停辦後三年間,校產還被校董揮霍掉3億元。
此外,第8條規定,若學校被專案輔導校產會「強制信託」,但陳炯廷批評,「校產強制信託」無法保證學校停辦後,校產不會落入校董的掌控,只是模糊焦點的障眼法。以亞太技術學院為例,雖然校產目前已被教部強制信託,然而只要學校一停辦,清空師生後,按《轉退條例》第14條,仍允許校董三年內透過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福事業,名正言順的繼續當董事,坐擁近10億元的校產。
前永達技術學院講師賴福林直言,政院版相當令人憤怒,例如「專案輔導」其實只是三個月來校開一次座談會,像演一場戲,演完學校就停辦了。此外在用字上,像是專案輔導和補助學生方面,條文中都寫成「得」而非「應」,處處顯示教育部只想推諉卸責的態度。亞太技術學院教師湯仁忠也痛批,政院版本總的來說就是傾向財團,漠視教職員生權益。
為讓1,300億高教資源回歸公共、保障師生權益,今日工會也提出自己的版本。工會版增設的重要條文有:教育部應直接接管不正辦學董事會,以及無法正常運作的私校;深受退場影響的利害相關人(教職員生)也有權向法院聲請接管董事會;禁止學校停辦後,有三年時間可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福事業以掏空校產,等等。
教部未接管 亞太師生損失仍待補償
此外,亞太董事會不正辦學爭議目前仍未停歇,日前教育部下令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償還教師欠薪、將土地校產信託,期限是3月31日,到時若未改善將依法申請解散董事會。亞太教師湯仁忠表示,亞太雖在期限前還清105年度的教師欠薪、將校產信託,但106年度教師薪資和職員薪資仍未全數歸還,教育部卻仍然讓亞太過關,未解散董事會,認為教部沒有盡到監督責任。
亞太教師黃惠芝不滿地說,教育部不解散董事會,導致校內學生權益持續受損,比如課程亂併、設備未修繕,軟硬體都出問題,被迫轉學的學生也未得到適當補償,最近校方還把場館租借給一些和董事會合作的宗教團體,讓師生無法使用,師生屈就於惡劣的校園環境,呼籲教部解散不良董事會。
《轉退條例》版本比較
行政院版 |
工會版 |
|
轉型 |
1、任由校董調整系所或辦學方向。 2、開放辦理其他階段教育,致使高教資源溢流,惡化各階段教育私有化。 |
1、調整系所或辦學方向,應保障現有師生,並受國家監督。 2、禁止辦理其他階段教育,確保高等教育資源得妥善利用。 |
退場 |
開放校董有三年的時間辦理改辦,掏空高教資產。 |
停辦後,確定無法繼續辦學,就應直接進入解散程序,讓校產歸公。 |
專案輔導要件 |
財務、校務已無法正常運作,師生權益已嚴重受害。學校瀕臨停辦、退場。 |
一出現辦學違失或財務困難癥狀,即應主動專案輔導。專案輔導無效果者,應立即接管。 |
接管介入 |
用專案輔導取代接管。專案輔導無效果者,就透過停辦懲罰、清空師生,協助校董退場獲利。 |
為確實維護公共利益,杜絕既有私校董事會,循停辦、退場程序,進一步危害師生並持續佔有公益校產,因此學校若無法達到辦學目的,教育部應立即接管。 |
利益相關人機制 |
全由校董說了算。 |
1、轉型:教職員生可參與學校系所和辦學方向的調整。 2、專案輔導:設置教職員生董、監事共同參與校務監管,導正辦學。 |
學生受教權 |
無意確保學生能原校畢業。把放任停辦、協助學生轉學離校當「功德」。 |
1、確保學生能原校畢業。 2、轉型、退場過程中,學生若有權益受損,應補助相關費用。 |
教師工作權 |
學校轉型或停辦時,教師可被任意資遣,毫無工作權保障,也無優離優退金。變相修惡《教師法》,取消教育部遷調或介聘教師之權責。把協助教師參與就業服務訓練當「功德」。 |
1、在轉型、系所調整或停辦過程中保障教師工作權益。在校內或校外若有適當工作可安排,學校與教育部應本於職權遷調或介聘教師至適當職務。 2、若確無適當工作可安排,學校與教育部應給予資遣費。 |
董事會撙節 |
儘管限制受「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董事不得支領薪資。然現行法規,「無給職」董事會得支領的出席費與交通費仍然偏高。每年經費可高達350萬元。 |
限縮「專案輔導」學校之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等之出席費與交通費不得再被濫用,每年經費應以學校總收入支千分之一為限,不得超過35萬元。 |
校產歸公 |
停辦後,既有校董仍能夠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使長年由國家補助、學費所累積之校產無法回歸高等教育使用,且將不再受大專院校法令所規範,降低對校產之內外公共監理標準,大增退場後藉改辦能有利可圖之後門,掏空高教資產。 |
停辦一年後未能恢復辦理高教者,依法解散清算。並規範剩餘財產法定去處:退場基金、公校、縣市政府。 |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