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針對華山分屍案被告陳伯謙委任台北律師公會會員辯護之說明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8/06/29
資料來源: 

針對國內部分平面媒體於2018年6月28日陸續報導華山分屍案被告陳伯謙委任本會會員為其辯護,並對於本會會員接案動機提出質疑等不當侵害律師獨立性與捍衛人權使命之報導,本會聲明如下:

  1. 《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本條一方面揭示了律師的使命,另方面亦揭示出律師自律自治,應不受任何外在干涉,獨立執行職務之獨立性原則。
  2. 《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決議批准之《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亦指出:「只有在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種可能的保障,至少相當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所載的各項措施,包括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當法律協助後,才可根據主管法院的終審執行死刑。」,而聯合國於1990年通過之《關於律師作用之基本原則》復揭示:「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從而,保障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係普世所認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亦應為律師所應服膺的當然使命。
  3. 律師本於保障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利之使命,接受刑事被告的委託而為其辯護,為律師執行職務之當然,亦為律師獨立性與捍衛人權使命的展現,應不受任何形式的外在干涉。然而,國內部分平面媒體於2018年6月28日陸續報導華山分屍案被告陳伯謙委任本會會員為其辯護,並對於本會會員接案動機提出質疑之報導,無疑係就本會會員依其律師使命接案所為之不當報導,亦顯示出部分媒體就律師使命的不瞭解及律師作用的認識欠缺,更嚴重侵犯了律師執業的獨立性,本公會對此等不當之報導表達強烈的譴責。
  4. 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我國民主法治之所以得以充分的發展,亦係在律師得不受干涉執業的基礎下所開展,此些成就均為得來不易之成果,本會希冀媒體報導應具備充分的專業職能及對法治的基本認識,以免不當侵害民主法治的基本價值。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