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拒絕原台假承攬 勞方要求真僱用
原民會立即介入 承諾承攬工全數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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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時間:7月13日(五)10:00

地點: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發起單位: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全國傳播媒體業產業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原台勞工被承攬 勞動保護全落空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實際約250名勞工,其中竟有1/3,超過70位基層勞工,是以「個人承攬」方式進用。大量的承攬人員必須和正職員工共同接受指派,完成一樣的工作,卻因為簽訂「承攬合約」,不被視為勞工,須自行在外投保勞、健保,沒有勞基法保護,發生職災不被承認。然若無法到班仍須向主管〝請假〞扣一日勞務所得。很明顯,這是以「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事業單位省下人事成本,但個別勞工一年損失高達十二萬元。

勞工拒絕假承攬 工會要求立即納編僱用

原台在4年前改由原文會經營,增設製作工程部、行政管理部、文化行銷部、三區新聞及族語中心、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編制卻仍只有區區185人。即使逐年增加「承攬」填補,至今人力仍嚴重不足。這七十多位被承攬的勞工權益受損問題,因月前廣播電台製作人病故而終於受到關注。工會多次要求立即納編全數承攬人員,原文會卻表示「員額預算被原民會限制」,作為主管機關的行政院原民會卻在5月30日於立院回答林靜儀委員質詢時稱:「不清楚進用程序,用人是原文會的權責」。

因此,工會要求原民會立即介入將承攬人員納編正職,返還權利,補足人力。

活動日期: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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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台以假承攬真僱傭方式及自創「趴班人員」長期剝削員工勞動權益,原民會疏於管理,放任違法,監察院提案糾正
2019-02-15 監察院新聞稿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指出,原民台隸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由原民會監督編列預算捐助成立,卻以「自然人承攬」之方式,與員工簽訂名為承攬、實為僱傭的契約,嚴重侵害員工勞動權益。且107年原文會承攬員工人數已占全體員工3成,其中勞務承攬員工更有高達8成為原住民。原民會卻放任原民台長期剝削員工,漠視原住民就業權益保障,嚴重損害政府形象。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調查「原住民族電視台承攬員工勞動權益減損案」,監察院於14日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對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監委指出,原文會與員工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書,承攬業務僅係職位名稱。且承攬報酬係以1月為1期而分期給付固定報酬,每期須完成工作進度亦未表明,顯未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其契約要素,不符合承攬契約要件。根據原民台工會代表表示,勞務承攬人員一樣須受部門主管監督指揮,實際工作內容和工作量與一般員工無異,但實質年薪資相較於正職員工短少12餘萬元,且因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面臨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端午中秋兩節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特別休假、加班費、法定休假等,什麼都沒有的境遇,勞工福利確有減損。
監委表示,原文會自立名為之「趴班人員」實係部分工時勞工,惟原文會就其是否投保勞保,一問三不知。且原民會及原文會明知勞動部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卻藐視法規,即有重大違失。
監委表示,本案是因為去年一名原民台自然人承攬人員Ati病逝,零喪葬、零撫恤,面臨「什麼都沒有」的淒涼境遇。Ati工作內容與正職員工幾乎無異,且同樣必須接受主管的指揮,此讓原民台「假承攬真僱傭」的問題浮上檯面。原民會長期疏於管理,放任原文會違反勞動法令,長期剝削員工,未盡監督之責,漠視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保障,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應積極改善。
此外,對於原文會規避雇主責任情形,因未有相關申訴故勞動部及臺北市政府未積極查處,回應消極,應檢討改進。至於行政院107年核定之「零派遣計畫」,未來政府機關應以本案為鑑,避免「假承攬,真僱傭」之違法現象發生。
本案糾正案文指出主要疏失如下:
一、原文會係原民會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自103年1月1日起,經營原民台。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受原民會指揮監督,為百分之百由政府編列預算而成立之組織。原文會自103年起,逐年遞增勞務承攬員工,至107年6月底已達71人,約為全部員工250人之3成,其中,勞務承攬員工亦高達8成為原住民。原文會與員工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書,承攬業務僅係職位名稱,且承攬報酬係以1月為1期而分期給付固定報酬,每期須完成工作進度亦未表明,顯未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其契約要素。且依原文會工會表示,勞務承攬人員須受部門主管監督指揮,但實質年薪資相較於正職員工短少12餘萬元,也無法享有相關勞動權益保障,甚至勞動部也發現該會承攬人員需與正職員工一樣遵守作業規定。顯見原文會以「承攬之名行僱傭之實」,規避勞動法令、行事草率。而原民會長期疏於管理,放任原文會違反勞動法令,長期剝削員工,未盡監督之責,漠視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保障,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核有嚴重怠失。
二、原文會自立名為之「趴班人員」實係部分工時勞工,惟原文會就其是否投保勞保,一問三不知。且原民會及原文會明知勞動部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卻藐視法規,不僅未遵守,甚至公然違法剝削勞工權益。原民會與原文會於監察院詢問會議前未先行充分瞭解趴班人員之勞動權益,嚴重剝削趴班人員,原民會亦未本於權責監督原文會,違失情節洵屬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