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向台北市政府與新亞建設公司提告求償的官司,今天(8/17)首度開庭,開庭前,工人在台北地方法院外召開記者會,高喊「捷運大家搭,捷運工人苦哈哈」,呼籲北市府與新亞建設不要卸責,面對職災工人。
1993年,台北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一帶工程滲水下塌,由日商青木建設和台商新亞建設聯合承攬施作,包商使用壓氣工法卻未依規定操作加減壓程序,導致44名工人罹患潛水夫症。1998年,有約四分之三的工人經過勞、資、政三方協議和解取得70萬元職災賠償金,那時候資方將和解條件設定提高至必須由醫院認定「骨壞死」,餘下的人因當年尚未發病因此未獲賠償,直到近日才出現發病症狀。
去年(2017)底,張孝忠、陳順明、陳定安、朱志誠、李世德、李世憲、羅義翔、李國寶、朱金城等9人組成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向北市府捷運局、新亞建設提起告訴。其中張孝忠是當年已和解,但後續多年來持續發生併發症,甚至被診斷出「廢用性肌肉萎縮症」,與捷運局進行勞資調解望獲醫療補助遭拒,其餘8人則是多年後才陸續發病的工人。
然而,北市府與新亞互踢皮球,主張當年實際對工程指揮監督的是青木建設,但當年聯合承攬的日商青木建設卻已撤離台灣,甚至改口不認1998年的協議。
律師吳俊達表示,北市捷運局和新亞建設1998年與工人簽協議時,就把責任完全推卸給日商青木建設,新亞建設認為自己只是聯合承攬商,無須負責,又質疑時間久遠,難以證明工人發病與當年工程的因果關係;北市府也推拖自己只是事業單位,無須負責職災賠償。然而,吳俊達提出當年的協議書表示,協議書商清楚載明「確診就發放賠償」,而現在提告的工人們都是在2015年陸續經醫院確診,時效應從確診起算。
吳俊達表示,昨天勝訴的RCA案,最高法院提出了很重要的見解,就是揭穿企業面紗的原則,最高法院認為RCA背後兩間控股公司因為對RCA有實質控制力,所以應負職災賠償責任。因此,面對潛水夫症工人,發包單位捷運局也不能置身事外,「台灣有大量工程都是由政府發包,發生職災若政府都沒責任,工人權益根本毫無保障。」
本次訴訟中,9名工人向北市捷運局與新亞建設追討當年協議的和解金,原每人70萬元,考量1996-2017年間的物價指數後調整為81萬元,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呼籲北市府與新亞建設履行當年協議內容,不應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