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針對內政部發佈新聞:「新住民選舉權依法受到保障 國籍法並未限制」一事 本會嚴正聲明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8/11/17

今天內政部在網站上發佈新聞:「新住民選舉權依法受到保障 國籍法並未限制」一事,文中指出:「今(17)日中國時報報導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提議廢止國籍法第10條規定,免除新住民須取得身分證滿10年才得投票之限制,內政部表示,國籍法第10條只限制新住民歸化滿10年始得擔任部分重要公職,並沒有限制新住民的投票權,互助協會說法嚴重與事實不符,新住民的選舉權依法受到保障。」

本會在此聲明:在昨日中選會行動中所發佈的「公投霧煞煞?!人人參政門檻高!~公布新住民多語版公投指南」新聞稿中,從未提到:「新住民須取得身分證滿10年才得投票之限制」,顯為個別媒體誤傳並非本會主張,然而內政部卻藉此大作文章,並假澄清之名混淆視聽,在此本會鄭重回應內政部以下聲明:

一、對於內政部未事先與本會求證,即以訛傳訛,深表遺憾!

二、故意斷章取義、曲解國籍法第十條(請參閱附件),既未達到教育民眾的作用,更混淆以下兩點:

1.「選舉權」即包含「投票權」及「參選權」,意思就是「選舉權」是包含「可以去投票」和「成為候選人可以被投票」兩個權利。內政部只強調新住民的「投票權」,而抹殺「參選權」,顯然是把新住民當投票機、次等公民!

2.國籍法第十條不僅限制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部分重要公職,其中亦包含「第十款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即新住民取得身份證未滿十年,不得參選里長、鄉代等,新住民「須取得身分證滿10年才得以成為參選人」的限制是不爭的事實!

在此,本會再次籲請內政部:若內政部不希望新住民搞不清楚自己的「選舉權」,就請取消「須取得身分證滿10年才得以成為參選人」的限制,讓他們擁有完整的參政權利!

附件:

(一)本會11/16新聞稿,昨日已全文刊登於苦勞網,請參閱: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1946

(二)內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5127&type_code=...

(三)國籍法第十條(並非如內政部所言為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部分重要公職,是包含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國籍法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四)關於國籍法第10條規定,不只本會多年倡議,林麗嬋立委也曾提議修正: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519/2757188/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