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選】選後談談同婚公投與政治的倫理

2018/11/24
苦勞網記者

運動與政治的關係,向來是社會運動的顯學,在面對公投時,這個討論則還可以表現為運動組織與提出公投案者的關係。

回顧台灣婚姻平權運動時程,去年(2017)5月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兩年內必須修法否則同性婚姻自動生效。這樣的宣告,使支持同婚的團體可以從過去倡議的「攻勢」轉為「守勢」,也同時逼得反同婚的保守派,不得不砸大錢推出「愛家公投」因應,只圖力挽狂瀾。

同婚團體上周日舉辦「為愛返家─搭上幸福特快車」音樂會,動員同志返鄉投公投票。(攝影:王顥中)

然而,今年4月,卻傳出社民黨苗博雅等人逕自推出包含「同性婚姻」與「性平教育」的公投提案(最初還有「神聖婚姻法」第三案,後來主導者自己放棄推廣二階段連署)。這等於是替同婚運動開出一道「怎麼做都不可能及格」的試題。

簡言之,在保守派挾教會系統的龐大資源攻勢下,早可預見「愛家公投」極可能突破連署門檻乃至最終通過。此時,同婚團體自推公投,最可能發生以下三種結果:(一)連署未達門檻;(二)連署達門檻,但公投未通過;(三)公投通過,但同意票低於「愛家公投」的同意票。而上述三種結果,無論何者都將是對同婚運動的挫傷,執政黨大可藉公投結果顯示民意為理由,用同婚團體所不樂見的「專法」來取代「民法修正」。更別提今晚最後開票出爐,是最壞的結果,保守派藉由其優勢資源與動員能力,在相關提案中大獲全勝。

原先,同婚團體只需全力單就保守派推的「愛家公投」催「不同意」票,一來投票行為單純集中方便動員;二來不必自己推連署可節省資源;三來即便公投結果「愛家公投」仍然通過,同婚團體大可回到自身最初「人權不可公投」的防守邏輯,繼續就憲法解釋進行攻防(例如曾有律師解釋修專法無法滿足釋字748號的要求)。然而,如今既然自己都出場提了同婚公投,再謂「人權不可公投」自然缺乏正當性。

在公投結果出爐前,為「顧全大局」,許多對於同婚倡議自推公投有不同看法的人選擇隱忍不作聲,運動主力團體默默傾力動員支持,甚至被迫打亂原先推「三案不同意」的運動步伐。如今結果出爐,我們有必要回頭檢討整起同婚公投從發起乃至於推動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在任何的社運議題中,尊重長期投入且肩負組織責任的團隊,是基本的運動倫理,同婚公投領銜人未經與各方社群周全討論,甚至根本未經討論,便貿然提出公投提案,綁架相同立場者為顧全大局而不得不幫忙收拾戰局,這樣的做法,應視為社會運動內部之大忌,公投結束後,值得藉此反思公投提案者與運動組織間的關係,避免未來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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