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日(11/30)公布《最低工資法》草案,宣示法案進入立法的預告階段。然而,讓基本工資改革的支持者喪氣的是,本草案除了把最低工資審議流程的法位階從命令提高到法律、制定「王如玄條款」1,並把行政慣例明載為法令規定之外(例如明定審議會應在第三季召開),似乎再無其他創新。
舉例而言,在委員組成上,草案第六條幾乎是照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連委員出自哪一個單位、總共要有多少人,都一模一樣;關於勞動法上爭執已久的「怎麼定義工資」的問題,《最低工資法》也不打算捅這個馬蜂窩,只是將「工資」回歸到現行《勞基法》去定義,讓學者和法官繼續吵個不停。這些換湯不換藥的設計,不免讓人感到勞政機關誠意全無。
再者,關於到底基本工資是不是要參考經濟數據制定、要參考哪些經濟數據、又要在多大程度上與經濟數據連動,本次草案語焉不詳。雖然草案第十條指出「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但這並不能夠告訴我們,到底基本工資的調幅要與物價指數的增幅,在數字上要有什麼關係。也因此,這套草案恐怕只是為了敷衍勞工大眾而來,並不是民進黨因選舉大敗,試圖挽救敗局的改革之一。
不過,《最低工資法》草案的提出,也正好讓我們有機會把與基本工資有關的概念區別,弄得更清楚一些。
基本工資與最低工資有差嗎?
本次制定的《最低工資法》,最明顯的變更就是把「勞動價格管制政策」的名義,從「基本工資」改為「最低工資」。關於這兩者的差別,勞動法學者黃越欽曾批評,基本工資所說的「基本」讓雇主誤以為基本工資等同於「底薪」,而基本工資以外的薪資都是附加的「津貼」。法制上的錯稱導致雇主的錯誤認知,進而產生壓低工人薪資的效果。
不論黃越欽所說是否有現實根據,我們至少可以嗅出基本工資的低廉,可能跟台灣勞工「低薪」的體感有關。而長期與民進黨合作,推動基本工資法制位階提升的台灣勞工陣線,對更名為「最低工資」的主張,有另一套說法。
勞陣首先指出,國府在訓政時期曾制定過《最低工資法》,因故長期冷凍。但是,為了保障勞工、避免社會動盪,必須要以另一名義設定類似的工資管制。1956年制定、1968年實施的《基本工資暫行辦法》2,正是為了在表面上有別於「最低工資」,但希望在實質上達成相同目的,才會應運而生。
基本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另一個差別,勞陣認為在於其背後的原理依據。勞陣指出,早年政府考慮基本工資的主要理念在於勞資平等分配——經濟成長率應該一分為二,二分之一給資本家,另外二分之一透過除去物價波動的基本工資,分配給勞工。勞陣聲稱,這種說法是新自由主義下的「涓滴理論」,但考慮近年來「經濟體質劇變」,現在應該要回歸到以「支持勞工生活」為基礎的「最低工資」才行。
然而,對那些薪水恰好等於基本工資的225萬名基層勞工,工資的地板叫做「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工資決定背後的論理是生存權或重分配,也許都不是那麼重要。重要的是,國家以法律擔保了工資的其中一部分,不只稍微平衡勞資間的不平等處境,更有加薪的經濟效果。
在沒有工資談判的底氣和靠山時,個別的工人難免會覺得,這筆得到政府保障的底薪,數字能越高越好。也因此,不論名稱,甚至不管背後的論理基礎,沒有辦法閃躲的問題是:哪些人有權決定這塊地板該放得多高?有權決定地板高度的人,也就能決定全台灣近四分之一的工人們的生計,乃至於決定他們的生死。
委員會決定還是公式計算?
過去台灣決定基本工資數額的方式,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的規定,由勞、資、政、學等四方組成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決定全台適用的基本工資。這種決定方式在國際間並非少見,根據國際勞工組織2005年的報告《最低工資調整的基本原理》(The Fundamentals of Minimum Wage Fixing)指出,有47個國家透過三方委員會建議或審議最低工資,有18個國家甚至是由三方委員會「單獨決定」最低工資的金額。
以三方委員會的共識提出基本工資金額,等於是在勞資雙方各讓一步下做出的政治決定。畢竟,利益相衝突的勞資雙方,談判的氛圍絕不可能和樂融融。因此,透過平等比例、定期會議、參考經濟指標等方式,拘束雙方在對等地位下進行會談,也成了委員會制的一般特徵。
不過,如此一來,基本工資可說是完全淪為政治妥協的產物,更無法反映實質的物價波動、遠離人民對於物價和生活水準的感受。於是,要勞動部改採「公式制」的呼聲層出不窮。例如,勞動部就曾在2015年要求中華經濟研究院研擬可能的計算方式,中經院便洋洋灑灑地提出六套公式,每一套都考慮消費者物價指數、就業撫養比或經濟成長率與基本工資掛鉤的可能性。
相對於委員會制往往淪為政治妥協、甚至被鄙為「荒謬的鬧劇」,完全放手由公式決定的「公式制」似乎來得穩定許多。隨著經濟的安定成長,公式制能夠合理地拉動基本工資調幅,不但摒除政治決定的模糊空間,更能讓勞工享受經濟成長的果實。
然而風險也在這裡——要是公式的參考指標下滑了呢?要是經濟不成長了呢?從歷史經驗來看,經濟停滯與連帶而來的基本工資凍漲,都是很有可能發生的事。以2009年金融海嘯為例,當年的經濟成長率為-1.57%,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則是-0.87%,難道此時辛勞工作的勞工們就必須與那些經商不利的老闆們「共體時艱」,基本工資也得向下調整嗎?
採用公式計算最低工資,勢必有一個起算的基期年份,這也造成了另一個問題:在引進公式制之前的物價波動與經濟成長,該怎麼處理?從台灣經驗來看,1997年到2007年間,基本工資曾連續十年凍漲,背後的原因可能與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有關。雖然同一期間內,CPI成長了一成左右、GDP則成長了近七成,但基本月資卻只是微幅提高9.1%。3十年凍漲,讓基本工資和物價與經濟成長大幅脫鉤,這樣的差距該如何反應在後來的基本工資上?公式顯然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事實上,國勞組織就曾根據歐洲八零年代的經驗提醒,在啟用公式後,可能因為無法處理過去通膨對物價指數造成的「通膨慣性」(inflationary inertia),使得基本工資無法如實反映當下的物價。
此外,在討論到採用公式計算最低工資的模式時,國勞組織也特別強調,必須讓勞團與工商團體在最低工資的調整過程中,扮演「社會夥伴」的諮詢角色。由此看來,國勞組織並不支持徹底的、單一公式的公式制,並強調作為公式制配套的社會對話機制,或是導入地區別、部門別、產業別的差別工資定價,以及不同的經濟參考指標,來糾正上述可能的弊病。
也就是說,公式雖然摒除了勞資鬥爭對工資的干預,但要採用公式,公式的內涵(要採計哪些指數?)與公式的極限(碰到經濟停滯怎麼辦?)仍然是政治過程的產物。換言之,決定要採用委員會制或是公式制,本身也是工人階級與資本家間政治鬥爭的結果,而非其他社會變因所致。
法律比命令來得進步?
至於提升法位階,對基本工資的審議程序可能有哪些改變呢?
基本工資調整的法位階從命令提高到法律,也就意味著「決定『由誰來決定基本工資』的權力」的轉移。作為法規命令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是在《勞基法》制定之後,立法院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程序與會議規則,行政院與勞動部可以決定誰來參加會議、會議得在什麼時候開等等的行政細節4;當法位階提高為《最低工資法》以後,想要修改就必須通過立法院的立法程序,嚴謹程度與困難程度都大為提高。
法位階的提高雖然改變了法規調整的難易程度,但這並不表示提高位階後的法律就必然會比命令更能保障人民的生活權益,也不代表命令對人民而言就不那麼重要。說得白話一些,憲法、以及實踐憲法精神的法律、還有輔助法律的命令,是因為作為體系的一部分才能發揮保障人民權利的作用。特別法與普通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公法與私法,作為一個體系,每一部法律都是不可或缺的,相互援用也相互支撐。
也因此,我們無法單單從位階上的調整,斷言法律是否進步。唯有結合文字上的法規範與現實中的法實踐,法律作為一個整體的意義才能得到凸顯。《最低工資法》因而不必然比《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來得更進步,或者更能保障人們的權益。我們必須同時觀察立法者是否建立了更完善的法規範,又是否在現實形成更健全的法實踐。
雖然《最低工資法》具體會如何操作仍不得而知,但要是法規範只是新瓶裝舊酒,不免讓人對法實踐的改革失去信心。我們唯一能確信的是,在爭取更高的基本工資之餘,透過工人集體或產職業別工會的力量,爭取最低工資以外的整體工資水平的提高,將會是與最低工資的鬥爭同等重要,甚至是更為關鍵的戰役。
- 1. 透過類似覆議的機制,限制行政院只能退回一次審議結果,解決前行政院長陳冲主動退回基本工資調漲案、時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黯然下台的爭議。
- 2. 根據社會學學者許甘霖的考察,之所以國府會在1956年制定《基本工資暫行辦法》,根本的目的與穩定政權有關。此舉除了安撫島內的工人階級外,一方面更是為了回應中共1956年提出「按勞分配原則」與「提高工資水平」的《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文件,另一方面則是為了讓國際勞工組織看到國民黨改善工人待遇的善舉。
- 3. 雖然基本時薪在2006年提高了43.94%,但那是因為在九五聯盟等勞工團體積極抗議之下,基本時薪與月薪間的連動公式修正的結果。
- 4. 參考1988年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原本設定的出席代表包含:勞委會、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經建會、農委會、主計處、人事局、省府、北市府、高市府、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全總、商總、工總及學者專家,與現在的組成可說是大不相同。猜測2002年之後委員會組成的調整,原因在於2000年後全總分裂造成全國級總工會增生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