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外遇 太太遭遣返?
民團籲修法保障新移民

2018/12/18
苦勞網記者

今天(12/18)是國際移民日,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要求修改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歧視漏洞,避免非自願離婚的外籍配偶,因離婚而失去身分被迫離開台灣,保障新移民的人權。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在國際移民日呼籲修改《移民法》保障新移民人權。(攝影:王顥中)

根據現行《移民法》第31條,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一旦離婚,必須取得經法院核發的家暴保護令,或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否則將被迫出境,廢止居留許可。目前新移民配偶在台灣必須結婚滿四年才能取得歸化身分,中國大陸配偶更要長達六年,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吳富凱表示,這道規定讓新移民在這段期間中彷彿在做「移民監」,因為尚未取得身分證,就算在婚姻中受到不平等對待也只能默默忍受,否則就會被趕出台灣。

此外,吳富凱也質疑,這條規定形同將新移民當成客體與生小孩的工具,新住民必須要有老公、小孩,身分才能被承認,已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表示,新移民因為社會與經濟條件欠佳,常常難以取得子女監護權,有些個案中,先生娶了外配,幾年後外遇,回家就要跟配偶離婚,太太被迫離婚竟然還要被遣返,非常不合理。因此,在「移盟」主張的修法版本中,經法院判決不可歸責於新移民一方而離婚者,法律應保障新移民,讓他們能繼續合法居留在台灣。

而在《移民法》第23條中規定,外國人簽證若經外交部加註「不准延期」或「不得從停留變更居留」,新移民配偶就必須多次出入境,負擔高額移動成本,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認為,外交部不是婚姻專家,婚姻真實與否應交回給移民署判定,不該給予外交部這麼大的權限。

此外,目前《移民法》第62條規範有所謂「反歧視條款」,載有「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然而,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個案主任劉茜表示條文內容太寬泛,並沒有明定歧視與傷害程度,許多新移民配偶因不熟悉法律,不知如何申訴,甚至迫於生計最後只能隱忍。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也表示,目前《移民法》的反歧視條款限定檢舉資格為當事人過於嚴苛,應擴大為主管機關接受通報都要主動介入調查,讓反歧視條款真正發生效力。

夏曉鵑強調,政府在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希望廣納人才的同時,也應仔細檢視現有《移民法》中新移民權益保障問題,進行盤點與修正,減少新移民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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