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淯薪托嬰中心屬同一負責人的淯馨幼兒園黃姓園長,於去12月間
而且很多虐待兒童的事件,即使已經進行了校安通報,
更進一步來說,這些不通報兒童虐待的包庇行為,
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為例,
本會嚴正主張:
應盡速增修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確保校內、
附表一
101-106各類責任人員通報兒少於學校遭受教師身心虐待事件 |
||||||
單位:件數 |
||||||
責任人員\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警察人員 |
4 |
2 |
1 |
1 |
4 |
5 |
醫護人員 |
0 |
1 |
4 |
0 |
3 |
2 |
教育人員 |
12 |
6 |
1 |
4 |
8 |
6 |
社會工作人員 |
61 |
35 |
35 |
58 |
54 |
50 |
教保服務人員 |
0 |
0 |
0 |
0 |
0 |
1 |
其他 |
1 |
1 |
0 |
0 |
1 |
3 |
總計 |
78 |
45 |
41 |
63 |
70 |
67 |
【圖表:教師在校內虐待兒童的事件,
附表二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百條之一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 所屬單位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
|
一、 本條新增。 二、 兒少權利遭侵害,尤其在學校、幼兒園中遭體罰、 三、 對於照護兒少之人,知有侵害兒少權益情事時, 四、 對於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
共同發起團體名單: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其他團體陸續邀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