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教師法》修法 不只處理不適任教師!
「受害適任教師」現身說法,反對《教師法》修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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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呼籲暫緩修法、回歸民主審議,打造進步的教師法制

    此次《教師法》修法引發諸多爭議,目前正在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議。然而細觀行政院草案版本,在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名義下,行政院其實偷渡加入了許多損及一般教師權益的修正案,甚至恐將造成一群「受害適任教師」。為此,高教工會偕同大專校院「受害適任教師」舉辦記者會現身說法,說明當前《教師法》如何修惡其基本權益,呼籲暫緩修法、回歸民主審議。

    記者會上,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台科大陳致曉副教授以自身為例,他因長期針砭都市發展與土地徵收政策,於媒體上投書〈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目前正被台南市政府以自訴提告加重誹謗[1],正受司法審判。若教師法於第15條新增將「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納入「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解聘要件,而他又不幸遭到司法以微罪薄懲,未來類似他的異議教師將動輒承受工作權剝奪的威脅,甚至解聘後一年至四年還被剝奪至他校任職的機會。

    高教工會也公佈一份「近年來因參與社會/政治運動而遭移送或判刑的大專教師名單」,質疑此類狀況絕非個案。若行政院版《教師法》闖關新增了上述「微罪解聘」條款,未來此類「社會良心」教師恐怕都得因公開發聲或行動而承受解聘威脅風險。儘管許多案件最後都獲無罪宣判,但大專教師難免將因此先行「自我審查」,避免不但被告還會丟了教職;而過往被其批評監督的無良企業或失能政權,必將利用此一工具威脅要求學界噤聲,損及學術自由!

表一、近年來參與社會/政治運動而曾遭移送或判刑的大專教師名單

教  

當時任職學校

參與運動

(移送)罪名

年    

高成炎

國立台灣大學

環保、反核

集會遊行法[2]

1997(有期徒刑三個月)

鍾秀梅

國立成功大學

反高學費

集會遊行法

2006

蔡建仁

世新大學

集遊權益

刑法妨害公務

2006(拘役30日)

盛治仁

姚立明

東吳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紅衫軍

集會遊行法

2006

陳椒華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環保、反電磁波

集會遊行法

2007

林佳範

李明璁

國立師範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野草莓

集會遊行法

2008

莊秉潔

國立中興大學

六輕空汙

刑法加重誹謗

2012

徐世榮

國立政治大學

反迫遷

集會遊行法、公共危險

2013

蔡培慧

世新大學

反徵收

集會遊行法、妨礙公務

2013

黃德北

世新大學

關廠工人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2013

黃國昌

李惠仁

中央研究院

國立政治大學/文化大學

太陽花

集會遊行法

2014

蔡丁貴

國立台灣大學

反核、台獨運動

集會遊行法、妨礙公務

2010(罰鍰78萬元)

2017(拘役30日)

陳致曉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反南鐵東移

刑法加重誹謗

2018

資料來源:新聞報導。製表、整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而行政院至今依舊堅持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新增:「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教師終身不得任教的解聘要件,儘管可能修正加入「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之要件,但對於動員戡亂時期已終止、1991年遭以刑法內亂罪起訴的「獨台會案」等政治犯(後因修改刑法100條始獲判無罪;然刑法101條仍維持對「陰謀犯」的刑罰[3])來說,也仍可能將因此終身不得任教。

    工會呼籲,要將教師「犯罪」和「解聘」做直接連結,立法必定應具體列舉「應解聘的罪名」(如既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列舉的:服公務而貪污瀆職、性侵害等),或至少要審查罪名的確構成不適合擔任該職務(例如《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而絕非現行修法草案第14條「只要是犯罪,不論罪名,一律解聘;甚至只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需經教評會與主管機關核准,即解聘且終身不得任教」。

    除了「微罪解聘」條款之外,《教師法》修法另有諸多爭議,而且都與「處理不適任教師」無關。

    目前學校已停招、獲苗栗地方法院選任為學校臨時董事的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教師黃惠芝出席記者會說明,《教師法》修法目前草案第13條將取消掉「專科以上教師因學校減班停辦解散,主管機關與學校對合格教師的輔導介聘責任」,導致因少子女化未來恐將大量退場的大專教師,無法依過往的《教師法》第15條要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恐將爆發嚴重大專教師失業潮。

    資深的淡江大學法文系兼任教師宋亞克也出席記者會批評,《教師法》修法草案第48條依舊未具體保障編制外教師權益,導致大量大專兼任教師缺乏合理的續聘保障,許多公私立大學兩年前爆發的大量不續聘兼任教師的爭議,依舊無解。此回行政院與教育部大幅度提案修法,卻讓「該保障的依舊沒保障」,代表其根本沒有維護基層教師的心意,反而是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名義,使得學校依舊可以恣意侵犯教師工作權,損及師生利益。

    而長期協助教師救濟工作權益、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律師也出席論述:現行修法草案第14條第1項未區分改正可能,導致教師若觸犯相關條款即「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恐違背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要求。預計新增的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維持了將輕微違反法規問題也上升為解雇要件(例如院版預定修正第15條第1 項第7款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而不回歸聘約規範,恐怕亦屬過當、且過度模糊缺乏明確性…等問題,顯示教師法修法沒能回應基層適任教師工作權益保障的需求,反而是製造了過多的不確定性,也有違法院近年來判決的趨勢和所揭示的標準。

    教評會審議的程序上,行政院版草案於第26條試圖直接定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者,應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而非按各校內部規定,回歸「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可能認定系教評會較有認定教師是否適任之專業,而制定審議層級優先尊重系教評會之決議),恐怕也屬賦予大專行政高層能掌控的校教評會更大權力,在缺乏相關系所專業的認定下,恣意剝奪基層教師的工作權利!

    而儘管教師遭到前述解聘、不續聘、停聘,採取行動申訴或爭訟,獲得了勝訴的決議或判決,但教師竟然只能夠領回被違法解聘、不續聘、停聘階段的「本俸」,而未獲保障領取佔其待遇半數的「學術研究加給」。此一從《教師待遇條例》立法以來延續至今的爭議,形同讓學校有機會逼老師放「半薪假」—先解聘再說、反正救濟回來也只要賠半薪—對於有意逼退教師的學校簡直是莫大的利器,教育部卻也不積極改正?

    高教工會強調,不論是勇於針砭公共政策的「社會良心教師」、願在招生困難學校堅守崗位到最後的「遭逼退教師」、或是長期領取低薪也願投身作育英才的「編制外教師」,都絕對是「適任教師」!然而,這些群體卻會在此次《教師法》修法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名義下,一併被刪減保障或維持困境,淪為異議發聲教師將動輒得咎被威脅解聘、遭逼退教師無法跨校介聘、編制外教師始終只能接受次等對待的囧境。這絕非廣大教職員生所能接受,也不合乎教育進步的理念。

    高教工會曾於4月16日召開記者會,並對行政院版本草案提出10項以上的缺失,且提出工會版對案,要求政府全盤檢討,促進社會對話。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只看到行政院對草案進行「小修小補」,對於前述有關「社會良心教師遭威脅噤聲」、「終身不得任教條款不分改正可能,有違釋字702號解釋」、「內亂外患犯罪即終身不得任教,恐將打壓政治犯」、「輕微違反法令即可能遭解聘」、「學校排除系教評會依專業審議教師解聘與不續聘案之權責」、「救濟成功仍僅能領回一半待遇」、「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對被逼退教師的輔導介聘責任」、「編制外教師缺乏保障」…等顯然與「不適任教師」毫無關聯的真實問題,依舊採取試圖「強渡關山」的霸權姿態。對此,我們將團結監督與發聲到底,反對任何形式的《教師法》修惡!


[1]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刑法第100條:「(1)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01條:「(1)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2)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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