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所關心的教師法修法--淘汰不適任教師,今天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對於今日過程與初步結果,我們想法如下:
一、 委員會有共識,支持『教評會於處理身心傷害樣態之不適任教師時,加入專家學者,使教師代表不多於二分之一』之條文。對此我們感到欣慰。
二、 委員會有共識,支持『在處理身心傷害樣態之不適任教師時,教評會決議門檻調為2/3出席,出席之1/2通過』條文。首先感謝吳思瑤委員提出1/2出席,1/2通過,之門檻。就我們實務現場經驗,這樣的門檻更能有效益地淘汰不適任教師。然以目前之共識,絕對比現行2/3出席、2/3通過之門檻更趨合理。
三、 委員會有共識將「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之不適任樣態入法條,我們感到這是一種進步。雖然本會主張,既然已經社政主管機關裁定違反兒少法,應不需再經教評會,立即解聘。然而,至少這次有機會入法,明確標示,對學生權益的保障,並回應兒童權利公約的宣言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
四、 感謝與會委員的費心與努力,雖然才剛開始,至少,已經開始。我們知道這很不容易。當我們看到幾位委員數度必須站起來,告訴陳學聖委員、蔣乃辛委員,哪些是原來早就明文的,哪些並非一定終身解聘…我們看到了這修法的艱難是如何具體呈現。甚至在委員會休息前,竟然是在告訴國民黨的幾位立委,包括林奕華委員,草案早就在網路上了,資遣是另外有條例…民間團體見此情景,心裡難免遺憾。教師團體施加的壓力,不只在院外聚集,也早已蔓延院內。
五、 我們懇切希望周三的委員會討論,能更有效率低處理條文。然,關於專審會的角色,在今天的委員會似乎已定調為教學不力,如此,專審會該如何處理草案第二十六條所賦予審議學校教評會、並追究相關人等責任之角色,這絕對需要更明確的討論。假使專審會處理非教學不力之案件,其組成、發動機制等等,應另有考量,而非用專屬教學不力之專審會,處理身心虐待等其他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