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針對立院三讀刪除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2025非核家園」期限條款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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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去年11月24日公投第16案(以核養綠)過關後,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2025非核家園」期限條款,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因此,此條文已於12月2日失效。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刪除此項已經失效的條文,僅是法律程序過場而已。

我們必須再次強調,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2025非核家園」期限條款廢除,並不代表就必然讓核電重新回到能源選項,公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認知該被尊重,但事實上,我們必須指出,這可能是一個最難以被執行的一個能源選項。

「2025非核家園」表示的僅是核電廠到期關廠退役,核三廠的使用期限到期就是2025年,這並非提前關閉核電,僅是核電到期退場的正常期限,因此刪除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是取消核電退場期限,但並不代表政府有積極推動核電的義務,尤其老舊核電若要延長使用期限,另需要專業審查把關,包括核安技術、地質安全上都需要重新審查,意外頻傳的電廠是否還堪用或是地震是否影響安全,都不是公投可以決定的。

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刪除,並不直接影響到現在核電廠的除役,因為核電廠延役另有法規,核二、核三廠延役除了要考量是否符合法規要件外,還要考量會不會有安全問題,任何一臺機器用了四十年都會老舊,甚至已經超過核電廠原來設計上的期限,四十年的老車一般人都不見得願意開了,我們還要繼續運轉下去?

福島核災後,國際上對於核電廠延役的安全標準大幅提高,但恆春斷層甚至通過核三廠區下方,核三能夠符合新的安全標準嗎嗎?延役並不是不用付出代價的政策,也還是要花高額經費提升耐震安全係數,台灣要用何種態度看待?安全不是公投可以決定的,政府應該要慎重考慮,也應以最高安全標準檢視,絕不能拿人民安全開玩笑。

電業法第九十五條跟尚未完工的核四無關,核四續建的許可與否,必須重新評估財務預算,民眾是否願意花大錢繼續為核四買單?核四因為工程弊端不斷,多年來屢次追加預算,如同無底錢坑,即使目前經濟部粗估要花費六百多億以上,依照台電現在評估,核四若要重啟,至少還要六七年以上,還不一定能夠完工且確保安全,因此核四重啟更不可能是現在能源問題的解答。

全球發電的趨勢是往再生能源前進,重回核能絕非正確的道路。公投結果不是代表民眾對核電毫無疑慮,各界應以最高安全標準來審視核電的延役或重啟議題。


附註:根據公投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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