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發起團體: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教授協會
聲明連署團體:綠色逗陣、台灣青社、台灣青年智庫
因監察院彈劾陳隆翔檢察官,嗣後將進入職務法庭審理,少數檢察官卻發起連署反對干涉司法獨立等,令人擔憂。在該個案於「彈劾後、審理前」之時間點,諸多連署檢察官卻在未看過彈劾案全文及卷證資料前,即動員參與連署、特定媒體配合批判監委,如此行為恐影響職務法庭的審理心證,反而有干預審判之嫌,加深社會對司法之不信任。
一、檢察官應遵憲守法
在制憲或修憲回歸三權分立前,依據現行憲法:監察院可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者提出彈劾案,其中法官與檢察官並未得以「豁免」;此一內容縱經過七次修憲後,仍屹立於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並未予以變更,故無論是制憲者或修憲者均認為,檢察官與法官絕非做出處分、判決或任何處置後,即可不受任何外部監督,遑論是在司法公信力已近十年不受信任的今日。
依釋字第325號解釋,我國既設立五院分掌各別國家權力,則監察委員所為糾正或彈劾之判斷,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均應受到尊重;姑不論檢察官是否仍為司法官之爭議,被彈劾之檢察官於本案調查過程中,已對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侵占及盜用「彰化縣立體育場圓戳章」之犯罪事實漏未論斷,導致將「犯罪工具發還予被告」等重大缺失,顯非法律見解之不同,而是認事用法上有重大疏漏,監察院依據憲法予以彈劾,符合憲法規定,檢察官應遵憲守法。
二、檢察官勿干預職務法庭審判
檢察官依法有客觀性義務,對於個案事實更有高於一般民眾的查證責任,在未詳閱彈劾案文及卷證前,即以政治性的串聯及特定媒體政論節目配合渲染,恐影響人民對檢察官政治中立的期待。
尤其甚者,彈劾案通過後,依法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然檢察官串聯的政治行動及特定立場媒體配合渲染,反而恐影響職務法庭之審理,形成政治干預司法之社會印象,再次重傷司法的社會信任。
為此,公民團體呼籲少數檢察官勿為政治操作,勿干預職務法庭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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