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公投被迫卡關 中選會阻擋反核廢公投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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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今日(18日)傍晚中選會公告決議駁回反核廢公投,推動此公投提案的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遺憾與失望,同時,廢核平台也認為中選會對於公投標準不一,甚至只聽信少數擁核派專家學者說法,刁難硬卡公投提案,不排除未來提出行政救濟的可能。

核電集團今年繼續推動「重啟核四」、「核電延役」兩項公投,並緊密結合國民黨政治人物一起推動連署,企圖再次以公投做政治操作。反核運動因此再度集結,提出廢除核四、反核廢兩項公投反擊核電勢力,廢除核四公投已進入第二階段連署,但「反核廢公投」卻被意外卡關,雖曾在5月10日中選會舉辦的聽證會上據理力爭,甚至多數列席法律專家意見都贊同成案,會後中選會卻決議認為不符合公投法「一案一事項」要求補正,補正後仍遭駁回。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中選會應保持中立客觀立場,協助提案人之公投成案,我方公投提案文句之邏輯及文意非常清楚,「反核廢公投」的主要精神,就是為核廢料負責,主張「不能解決核廢、不要再用核電」的核廢優先處理原則。當台灣現有核廢料無從處置的同時,中選會卻不願正視社會期待,用技術性阻擋的方式阻撓台灣面對核廢現實。

我方已願意配合中選會,更改主文來做補正,改為立法原則的創制,補正後語意明確,民眾在公投時若圈選同意,係指「同意」相關法律中增訂實現此立法原則之條文,投票標的也同一,符合「一案一事項」,圈投者也能瞭解其真意。而今仍遭駁回,令人無法理解。

另外,在中選會今日會議的前一天,立場鮮明的擁核派學者,同時也是中選會聽證會唯一對此公投有意見的法律專家高銘志,再次透過媒體專欄發文並發函給中選會,指稱補正後的反核廢公投仍舊不符合規範,而今天的結果如同聽證會少數派學者的「預測」,做出駁回的決定,更讓人對中選會的判讀有極大的猜疑空間,是否只有符合支持核能學者的主文才得以公投呢?是否受到擁核方壓力不當的干預及影響?

根據台綜院在2019年3月的民調顯示,「在無法妥善處理核廢料或找到最終處置場址之前,不應該繼續興建核電廠或讓屆滿運轉40年限的核電廠延役」的說法上,民眾的同意度49.2%,不同意度35.9%。顯然台灣社會對於「不能處理核廢就不要使用核電」有一定的共識。而今卻因為中選會的阻撓,使得這樣重要的共識不能透過直接民主來展現民意,令人氣憤。我們再一次強調,中選會必須要交代清楚駁回之理由,而我們也不排除使用行政救濟方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附註:我方公投主文補正為「您是否同意應在相關法律中增訂條文,實現以下原則:『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我國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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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廢台打假球?反核廢公投故意不照補正被駁回,竟汙衊聽證會專家學者為擁核勢力干預中選會
2019/06/21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高銘志

致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蔡中岳先生:

貴平台於苦勞網及Facebook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粉專刊登「【新聞稿】公投被迫卡關中選會阻擋反核廢公投成案」,對本人之不實指控,敬請貴平台儘速移除。否則勢將採取後續法律行動,追究撰寫者之責任。

貴平台該文指控謬誤之處,謹一一提供如下。

一、貴平台指稱:「在中選會今日會議的前一天,立場鮮明的擁核派學者,同時也是中選會聽證會唯一對此公投有意見的法律專家高銘志,再次透過媒體專欄發文並發函給中選會。」

(一)本人並非該次聽證會對此公投有意見者。經濟部國營會代表也對於蔡中岳公投案表示眾多關切之意(參見聽證會影片第39分50秒以下),而提案方蔡中岳先生也提出諸多回應,此有中選會聽證會影片可為證。

或許貴平台並未認為經濟部國營會代表有專家資格,但顯見當日並非僅有本人為唯一有意見者。

參見:蔡中岳先生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

(二)本人於6月17日透過媒體專欄發表之文章,僅是重複聽證會當日陳述而已。

高銘志觀點:蔡中岳反核廢公投案補正,為何仍然違反公投法?

本人文章明確指出:「補正主文並未因應聽證會專家意見做修正」、「關鍵問題:對不同核電運用行為之差別待遇」、「提案用語之精確度不足」、「使用核電『廠』之混淆」、「改為立法原則創制案後,恐不符合一案一事原則」,等諸多法律問題。

本人並於文末給予「針對蔡中岳公投案之建議」之積極協助,更同步寄予中選會,請中選會委員秉公審查,以昭公信。

(三)該文指謫本人為「立場鮮明的擁核派學者」。然本人所陳述之法律問題,均為原子能法規與公投法相關法規,以及系爭公投主文操作的模糊空間,均為客觀中立之資訊。

提案人及提案人之律師之怠慢,致無法讓主文貼切法律用語(更不用說,補正提案係改為立法創制),而遭到駁回的命運,何以需指謫本人乃「立場鮮明的擁核派學者」?到底本人哪一點理由,讓提案人覺得本人不客觀理性?中華民國法規,難道都要配合貴提案而做修正嗎?

二、貴平台指稱:「(高銘志)指稱補正後的反核廢公投仍舊不符合規範」

(一)該公投案在補正「前」,就已經不符合規範;而所謂之補正,也並未修改關鍵問題的用語,自然不符合規範。

(二)中選會要求召開聽證釐清爭點之公文、聽證會上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已經提供了眾多修改方向,但提案人與律師置之不理。

三、貴平台指稱:「而今天的結果如同聽證會少數派學者的『預測』,做出駁回的決定,更讓人對中選會的判讀有極大的猜疑空間:是否只有符合支持核能學者的主文才得以公投呢?是否受到擁核方壓力不當的干預及影響?」

(一)本人何以得以「預測」?本人之投書,僅是「建議」並「提醒」中選會秉公審查,不應因為提案方與執政黨立場一致而放水通過。

(二)中選會邀請本人以客觀中立專家來提供專業意見分析。在電子郵件往來過程,並未有任何違背文官中立之行為,也請貴平台無須猜疑。

(三)本人建議之符合公投法之主文:

提案一、「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應停止運轉。」

提案二、「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施應停止運轉。」

此二版本才真正符合反核立場,而非虛晃一招打假球。

為何提案人會覺得為「符合支持核能學者」的主文?如此嚴苛之主文,根本就是通過後直接宣告所有核子設施之死刑,何來「擁核」之有?反而原提案所主張之主文通過後,核電依舊能夠使用至2025?誰比較擁核,甚為明顯。

(四)貴平台指稱:「(中選會)是否受到擁核方壓力不當的干預及影響?」

本人再次重申,原子能與公投法之相關法規分析,乃獨立專業分析。

至於中選會有無所謂受到擁核方壓力與不當影響,可參考由廖彥朋先生提出的核能減煤公投案,不但遭受中選會為配合立法院修公投法的行政拖延,提案方完全遵守中選會公文意見補正,刪除中選會委員唯一有意見的「核能減煤」簡稱,僅留下中選會委員於公文中認證「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已無疑義之字句,最終卻仍然遭到直接駁回的案例。

反觀蔡中岳先生所屬之反核團體,近期多次在中選會門口開記者會,每次都立刻就有官員接見。這是擁核團體多次在中選會門口開記者會,甚至絕食抗議都沒有的待遇,著實令人稱羨。擁核團體是否能干預中選會決議,顯而易見。

綜上所述,敬告貴平台移除相關污衊本人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