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工會主張「禁搭便車」,為何有合理性?

2019/06/26
苦勞網記者

試想一種情況,你跟你的同伴加入了工會,投入到罷工行動中,希望與資方談判,改善勞動條件。你們頂著烈日和暴雨,輪班在罷工棚內靜坐,承擔社會上各種冷嘲熱諷。

公司裡面有其他的員工,在勞資協商期間選擇冷眼旁觀,不只如此,當工會罷工時,還聽令於資方,不時走到罷工糾察線旁對你言語謾罵,叫你趕快結束罷工。

罷工到了最後,勞資雙方終於簽訂了團體協約。大家對這個成果不太滿意,但也還算有一點小小改善。然而,那些一路不參與罷工,甚至扯後腿,在糾察線旁言語謾罵的同事們,竟然也可以獲得完全一樣的待遇改善。

我相信,多數人會覺得這種狀況非常不合理:為什麼不參與罷工、甚至破壞團結的人,最終可以坐享其成?

長榮空服員發動罷工前上街遊行爭取社會支持。(資料照/攝影:張智琦)

「禁搭便車」的法律根據

《團體協約法》第13條,明載: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這一個條文的設立,原先就是要避免那些不願付出努力、不加入工會的人,也能與工會會員得到同等待遇,進而保障「團結權」。

禁搭便車的概念,源於美國在1977年確立的「代理工廠條款」(agency shop),根據該規定,雖然雇主可以聘雇不加入工會的勞工,但這些人都會被強制要求向工會繳交「公平分攤費」(fair-share fee),避免他們坐享其成,不用付出任何抗爭成本就能享有抗爭成果,長期而言會降低勞工參與工會的意願,不利於勞工的團結權。

這個「禁搭便車」規定,在美國本地也長期受到欲破壞勞工團結的右翼團體施壓廢除,美其名是維護「工作權益」,實際上卻是要保障所謂「勞工不用加入工會」的權益。2018年,美國的新一起判例,便判決非工會會員無須再向代表工會繳交「公平分擔費」,這起判決不只對工會的財務狀況與運作都造成重大衝擊,破壞工人團結權的政治運作背後,更有著美國社會長期種族歧視的歷史背景

在台灣,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的但書: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其實就是類似美國過去判例中,強迫非工會會員繳納一定費用給工會的規定。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近日便建議「搭便車者補票條款」,過去沒有或不願參與抗爭的勞工,若希望得到一樣的待遇,可以繳納高於工會會費一定比例的費用給工會,兼顧公平性以及對工會團結權的保障。

長榮航空資方強烈抵制工會的「禁搭便車」訴求,然而我國法律白紙黑字的條文明擺在那,顯示工會的主張不僅合乎情理,而且顯然是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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