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7月4日早上10點
地點:南崁罷工棚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日前已在八大訴求有所讓步,並與董事長林寶水6月28日會面達成初步共識,後來長榮航空公司卻因「秋後算帳」、「和平義務」與工會僵持不下,經6月29日、7月2日兩度協商,團體協約仍遲遲無法簽成,罷工難以收場。資方所提出的和平義務條款相當嚴格,萬一簽下恐使工會在未來有更多被秋後算賬的空間。
勞動部在勞資兩方居中協調,為促成下次正式協商、建立勞資兩方互信基礎,7月3日邀請勞資兩方針對團協相關法律文字交換意見,本會深感兩方對和平義務之意見歧異甚大,為加速日後協商進行,針對和平義務條款,本會回應如下:
一、本會同意接受對等的和平義務:
本會同意遵守團體協約法第23條之規定,於團體協約約定期間,不會就這次罷工訴求再發起罷工。
二、本會同意離島航線不罷工:
本會於6月20日宣布發動罷工時,即聲明為確保國人疏運,呼籲長榮航空公司將可用人力用於離島航線,若長榮航空公司人力不足使用時,本會願與長榮航空公司協調人力,以降低對離島航線之影響。
本會為國人基本利益考量之立場不變,並願意對長榮航空公司主動釋出善意,同意離島航線不罷工。
三、反對拿和平義務之名,行秋後算帳之實:
團體協約法23條對和平義務已有明確規範,長榮航空公司卻故意擴大解釋,意圖限縮工會和工人的言論自由:
長榮航空公司要求工會另簽「不得發表誣衊、詆毀公司、公司經營階層及其員工、股東等不實言論,且有違約金」、「不得對公司員工有霸凌、排擠、歧視等違法或不當之言行」,工會言論本來就受法律約束,若有違法言行自可交付法律,然而長榮航空公司要求特別另簽條文,且許多用語和規範定義十分模糊,讓工會日後動輒得咎,不禁讓人懷疑長榮航空公司是「拿和平義務之名,行秋後算帳之實」。
首先,華航公司就是前車之鑑,華航空服員在2016年發動罷工後,華航公司開始強力打壓工會「秋後算帳」,多起案件即因工會幹部於記者會或網路社群等處公開批評華航公司的政策,遭到華航公司濫訴或記過、瀕臨解雇等行政懲處,嚴重打壓言論自由和製造白色恐怖。長榮航空公司特別要求在團體協約中對工會的言論自由作拘束長榮,要求工會另簽「不得發表誣衊、詆毀公司、公司經營階層及其員工、股東等不實言論,且有違約金」讓工會日後動輒得咎,不禁讓人懷疑長榮航空公司是「拿和平義務之名,行秋後算帳之實」。
其次,長榮航空公司要求工會及其會員、成員「不得對公司員工有霸凌、排擠、歧視等違法或不當之言行」,若有違法言行自受法律約束,但其它部分,如何定義、由誰定義卻十分模糊,舉例說明:工會會刊會固定投遞到全體員工信箱,若不小心沒投遞給非會員,這算不算歧視、排擠?如果會員看到非會員沒有打招呼,算不算霸凌?這些模糊地帶,到底由誰認定?由誰說了算?如果都是長榮航空說了算,等於讓工會和工會會員都毫無保障,是威權專制,沒有言論自由。
四、長榮航空公司要工會放棄罷工權,讓工會無力自保、形同割地賠款:
本會同意簽訂勞資對等的和平義務,遵守團體協約法第23條之規定,但長榮航空公司的和平義務版本,是要求工會在團體協約約定期間,放棄罷工權、放棄工人最後的武器,不管長榮航空公司發生什麼惡劣變化,工會都不能罷工,這等於是讓工會無力自保、形同割地賠款。
五、反對罷工預告:
首先,團體協約的效期一般只有三年,但長榮航空公司卻要求簽署超過團體協約效期、永遠的罷工預告,十分不合理。
其次,台灣有關罷工之勞動法令已相當繁瑣,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罷工投票全體會員過半同意,方可啟動罷工。這也是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這次罷工為例,從召開107年12月7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到108年6月20日發動罷工為止,走完整個法令程序,就歷時超過半年,長榮航空公司要求再增設一個月的罷工預告期,還需告知罷工明確的起訖期限和相關罷工計畫,等於讓長榮航空公司面對罷工時可以作足準備,讓罷工難上加難,剝奪工人最後與資方對抗的武器。
最後,本會再次重申,本會同意對等的和平義務,遵守團體協約法第23條之規定,也願意主動釋出善意,同意離島航線不罷工,希望長榮航空公司看見工會主動釋出善意的部分,並與工會共同建立對等的和平義務,不應藉故擴大甚至扭曲解釋,限縮言論自由,更不應該「拿和平義務之名、行秋後算帳之實」,才能真正讓勞資關係在罷工後有和解的可能,也呼籲長榮航空公司盡速出面協商,讓罷工早日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