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出國、公布確診姓名合法? 台權會:欠法律依據

2020/03/18
苦勞網記者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各縣市政府及行政院接連發布旅遊禁令,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決定,「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示的國人,其回國的檢疫、隔離,除不得領取補償外、還需加徵必要費用,且可公布回國確診個案的「姓名」,引發法治和人權爭議。台灣人權促進會批評,針對特定族群的旅行禁令欠缺法律依據,公布姓名也有違比例原則,恐有侵犯人權疑慮。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說明最新疫情和防疫措施。(圖片擷取自網路)

台灣人權促進會長期關注社運、人權議題,今日(3/18)發出聲明強調,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政府選擇防疫措施時,必須正視人性尊嚴與人權、遵守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並提供適當的救濟途徑,而非過度限制人民權利。

紓困條例空泛授權 有憲法疑義

台權會聲明指出,疫情發展至今,無論政府是禁止「醫事人員」或「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皆屬大規模限制憲法第10條所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的手段。這類高度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措施,理應在法律上有明確的使用時機,並說明採取相關手段所欲保障的法律利益為何。

然而,無論是縣市政府或行政院,在兩次公布旅遊禁令的過程中,都輕忽了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未能回答這些禁止措施的法律性質究是行政命令、一般處分、行政指導或其他行政行為?對於禁止措施的制定與施行,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其法源依據為何?都未能說明清楚。

台權會指出,政院援引《紓困條例》第7條,稱授權疫情指揮中心為了防疫,得為「必要」措施,作為發布旅行禁令的依據。但立法院欠缺對「必要」的進一步定義與監督,該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人民的救濟程序也都不明確,僅憑《紓困條例》第7條,能否賦予發布這種禁令的權限,大有憲法上的疑義。

台權會認為,類似的限制出境手段,無論是在《刑事訴訟法》或《行政執行法》中,都遠比當前的防疫相關規範明確。而在當前的狀態下,疫情指揮中心若能依警示等級、同時出國人數總額限制(尤其醫護人員部份),或是「例外可准許」的類型做區分等,應都能更細緻、明確、也更合乎比例原則地去執行這個政策。

另外,聲明也指出,在公布「非必要」出國確診個案姓名方面,也恐不符比例原則,根據《紓困條例》第8條第2項,指揮中心的確可以公布確診人民的「個人資料」,但無論是《紓困條例》第8條或指揮中心,至今都欠缺對何謂「必要的」個資公布措施,有更細緻的說明。甚至對何謂「非必要」的旅行,至今也仍不明確。

台權會認為,除了疫調、公布姓名、避免疫情擴散三者的關係需被進一步釐清外,殺雞儆猴的後果,恐怕只是帶來大眾對病患的歧視,影響人民多項基本權保護,甚至導致疫情被蓄意隱匿,反而造成防疫破口。這應不是當初立法者的期待,也非指揮中心及多數國民所樂見的結果。

台權會指出,疫情指揮中心在這段期間尚有諸多決策有侵犯人權疑慮,例如「非必要」出國者加徵費用的決定,在前述「非必要」旅行的意義不明的狀況下,恐有恣意剝奪憲法第15條保障的人民財產權的疑慮;或者在過去這段期間,所採行的一連串電子監控措施,也存在資料流向不明、合法性不明的問題。

法律爭議多 台權會批法務部怠忽職守

台權會認為,防疫措施引起這麼多法律爭議,法務部卻怠忽職守,未能從法學專業的角度出發,提供疫情指揮中心何謂民主、法治國的法律意見,難辭其咎。

台權會強調,完善法治環境,才是長遠抗疫的正軌,建議疫情指揮中心除公共衛生、經濟、資訊專業外,也應儘速整合政府跨部會的法律專業,以確認各防疫措施是否有法律授權不足甚至違法的疑慮,並儘速明確化當前及未來防疫措施的法律性質、使用時機和救濟途徑,在法治與民主的基礎上堅持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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