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台塑越鋼案再抗告
企業跨國侵權,台灣法院可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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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Taiwan can help, so can Taiwan court!
企業跨國侵權,台灣法院可以審理!

台塑越鋼案於109年3月20號遭臺灣高等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維持原裁定,原告代表4月17日週五於臺灣高等法院召開記者會,針對抗告結果提出再抗告,後續將由臺灣高等法院移審最高法院。

台塑越鋼案是由越南河靜省及義安省等越南中部省分7000多位居民,針對台塑河靜鋼鐵廠的公害汙染,在台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越南原告及台灣協助訴訟的民間團體認為,台塑越鋼案事涉台灣企業的重大跨國汙染,台灣法院應有管轄權。民間團體及原告代表喊出「Taiwan can help, so can Taiwan court!」口號,呼籲台灣除了可以為全球新冠肺炎防治作出貢獻外,也期待台灣的法院能為本國企業跨國侵害人權案件,勇於管轄承擔。

代表越南原告的阮文雄神父手持象徵希望的花束,由臺灣高等法院步行至最高法院,鼓勵最高法院應審酌本案為國際矚目的重大案件,且涉及7000多位越南籍原告能否獲得基本的公平正義,作出進步的裁定,要求本案應發回重審。

本案律師團代表、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表示,高等法院仍以本案台灣法院沒有國際管轄權為由駁回抗告的裁定,對於這樣的裁定,原告及律師團相當失望,律師團已經依法為原告提出再抗告,今天則依法補提抗告理由狀。張譽尹律師指出,原告及協助的越南NGO工作者原本要在越南提起訴訟,卻屢次受越南政府暴力鎮壓。顯見越南政府保障台灣財團,以高壓暴力禁止人民在法院主張權利,受害越南人民只好轉向台灣的法院爭取公平審判的機會,這就是為什麼台灣法院應該勇於承擔本案國際管轄的最關鍵原因。張譽尹強調本次的再抗告,除了說明高院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外,並寄望最高法院能本著經社文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的普世高度,再審酌本件的管轄問題。律師團希望,台灣能在普世疫情之下作出良好治理的示範與貢獻,台灣的法院也能為自己國家企業跨國侵害人權的案件,勇於管轄承擔。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阮文雄神父表示,3月20日收到高等法院駁回抗告,他感到非常難過失望,因為台灣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沒有聽見7875名原告的求助。台塑在越南沿海造成的嚴重污染,已有清楚的證據顯示原告權利受到侵害,卻因越南的專制政權,使受害者們無法透過司法制度取得公平正義。阮神父指出,台塑雖賠款五億美元,但被害者並沒有參與相關談判協商,賠款事由全由政府私相授受。被害者在越南起訴,但被越南法院指證據不足而駁回。被害者試圖上訴,卻被警察阻攔,通往法院周邊的道路完全被封鎖,使得被害者無法在期限內上訴。倡議者試圖爭取權益被施暴、被逮捕、以莫需有的罪名被判刑9年、14年、甚至20年。繼續抗爭者被追殺,許多人只好逃至海外。被害者在越南無法獲得公平正義,皆有人證物證可證明以上所述。阮文雄誠心呼籲台灣法院,給越南受害人民一個機會在台灣審理此案,也給被害者者一個機會說出他們的不平遭遇。與越南的司法體系相比,台灣司法更為獨立,他相信台灣是先進民主制度國家,也是保障人權的國度,相比專制政府,應能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宋承恩表示,台灣各界正努力打入國際社會,並推行新南向政策希望可以與東南亞國家建立更緊密的關係,其中有一項待做的工作是要求台灣的跨國企業負責任的處理在其他國家營運所造成的損失,並開放司法體系供外籍受害者的求償。在全球化的時代,跨國企業經常扮演比國家還重大的角色,其經營責任,必須有法律管制,但在開發中國家,基於司法體系的不完備或政治的不透明,往往無法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台塑河靜就是這樣的例子。它在越南的大規模環境污染,造成許多靠海洋經濟活動的越南人民失去生活的憑藉,但同時,因為越南政府的壓制,這些受害者無法在越南取得法律救濟。

宋承恩指出本案律師團在訴狀中,明確引用台灣酌定管轄權的法則及國際的相似案例,有充分的理由顯示「以原就被」原則、被告台塑集團各成員公司對越南河靜的實質控制、其主營業在台灣、以及受害者求償實現的可能性,在在顯示此件環境污染雖在越南發生,台灣的法院享有平行的管轄權,且越南的調查與律師團已蒐集了足夠的證據,本件由台灣法院審理不會造成困難。藉此一符合國際司法合作的作法,法院可以向國際展現,台灣不但在公衛與防疫上做得很好,台灣的司法體系的眼界也是開闊的,跟得上國際的標準,而且台灣社會不會接受自己的大企業躲在法律技術規定的背後,拒絕負擔應負的責任。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也呼籲,希望台灣法院要勇敢承擔這樣的審判責任。Taiwan can help,不是只有口罩。在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16項「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提供司法管道給所有人」,是一項重要目標。而台灣不只是公衛醫療值得讓國際更認識台灣,一直以來良好法治審判制度同樣也可以發揮幫助的角色,在他國人無法受到公平審判時,台灣若有審判權,願意扮演這樣的角色濟弱扶傾,提供司法審判的機會,將更可以彰顯台灣制度的健全,是值得台灣人民驕傲的事情。

涂又文強調,台灣的新南向政策乘載著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他國進行交流或技術合作。台塑在越南建設鋼鐵廠,對於當地是一重要的繁榮項目指標。但是當我們將工業繁榮發展帶向越南時,也該同樣承擔永續綠色企業責任,而不是單讓污染侵害他國居民。律師團所撰寫的起訴理由中,清楚說明當地居民受到了甚麼樣的損害,也說明了居民無法起訴遞狀,甚至還被政府鎮壓。希望台灣法院能認識到台灣的法治審判制度,在此案上絕對有資格在國際社會上提供司法管道給受害居民,希望台灣有勇氣承擔這樣的責任。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楊剛表示,審理台灣跨國公司在境外的公害事件,是台灣的司法系統應盡的義務。經社文公約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6 條已明確指出,「締約國根據《公約》承擔 的義務並不限於其國界之內」,且「締約國必須採取必要步驟防止設在本國和/或受其管轄(根據本國法律設立或法定總部設在本國、中央管理部門在本國或主要業務地點在本國)的公司在海外有侵犯人權行為」。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 (33) 中提到締約國有義務禁止本國公民和公司侵犯其他國家個人和群體的水權、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 (52) 中提到締約國禁止本國公司侵犯境外勞工工作權、第 23 號一般性意見 (70) 規定締約國的企業在境外提供良好公正勞動條件的義務;這些都在在呼應第 24 號 一般性意見 (27) 所再次闡明之精神:「《公約》規定的義務並不限於領土範圍或管轄範圍。」

馬斯垂克原則(境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國家義務)也提及,所有國家都有不侵犯、保護並實現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權力的義務,「不論是在其境內或境外」。 第 9 條 (c) 也提到,若國家可以以其行政、立法、司法方式,遵循國際法保護境外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便有管轄權。 馬斯垂克原則第 25 條則再次提到,當企業之活動中心、登記或主要營運地點在該國,該國便必須以法律或其他途徑保護境內與境外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台灣的法院有能力保障受害於台灣公司的受害人人權。這不是「我們可以做的事」,而是「我們應該做的事」。

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余宜家表示,司法救濟機制是人權受侵害者最後的防線;而有效的司法機制才是能確保救濟的核心。從國際人權標準來看,台灣法院是可受理台塑越鋼案的,這是<聯合國工商企業指導原則>、<經社文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揭示企業造成的人權侵害,國家應確保受害者有訴訟救濟管道的內涵。在第24號一般性意見強調締約國義務是包含該國可控制的商業實體,無論商業實體的所在地,且當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國法院無法獲得救濟,或所獲得的救濟無效的情況下,締約國是有義務防止並糾正其可控制的商業實體的行為。一般性意見也特別指出,國家有義務避免司法救濟拒絕跨國受害者,或在管轄權的課題上,不能僅用「法院不便受理原則」來回絕受害者,特別是實務上受害人不一定能在另一管轄法院獲得有效的救濟。換言之,從公約的規範來看,國家(包含所有的司法和執法機構)有義務要確保司法救濟可以有效發生的。

余宜家指出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也有企業母國法院審理跨國企業、及旗下子公司在海外侵害人權、造成傷害的案件。例如荷蘭海牙地方法院就曾受理奈及利亞農民對殼牌公司提起的訴訟(Four Niger Delta Farmers v. Royal Dutch Shell);殼牌公司自1950年代以來,在該地的營運有多次漏油事件,其製造嚴重汙染的程度,甚至讓該地區的奧哥尼族人一生都遭受石油汙染的危害。在該案中,被告的殼牌公司也曾對荷蘭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提出爭議,而海牙上訴法院的結論也再度肯定該訴訟具國際管轄權。另外,英國法院也受理該國企業於尚比亞納辰甘礦排放有毒物質的水汙染(Lungowe v Vedanta Resources plc ),及在地居民健康與農作物的受損案,在這個案子中,英國最高法院更考量「受害者應得的實質正義能否在尚比亞落實」。簡言之,從外國法院的經驗來看,不乏企業子公司在國外製造傷害,而由企業母國法院受理受害者起訴的案件,甚至將原告是否能獲得實質正義作為重要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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