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疫情趨緩,國外部分地區解封,衛福部於6月19日公告新版規定,開放7月1日起,醫院醫事與社工人員若有會議、公務及特殊需求,可經醫院同意以後出國,惟回國後仍應居家檢疫14天不能赴醫院上班,該段期間若醫院未給予薪資,則可請領每日1000元之補償。工會自2/23出國禁令發布最一開始便密切關注,對於新版規範,有以下諸點評論:
一、醫護人員絕大多數不會冒著傳染給同事病人的風險,或是明知回國後必須半個月不能上班,卻還執意出國旅遊,更何況目前其他國家對台灣仍有入境後須檢疫數日的規定,旅遊誘因尚低。
二、縱然醫護社工人員自律,衛福部僅以一紙公文,授權給醫院限制勞工休假時的人身自由,比過往直接做行政處分來限制,依據顯然更加薄弱。就算工會不提出異議,限制員工休假出境的醫院仍可能背負法律責任,呼籲衛福部審慎評估,莫陷醫療機構主管於不義。
三、在疫情以前,有許多醫院就直接規範員工出國之前必須通報前往的日期與地點,未經通報出國還會送考績委員會懲處。這樣的作法是否得當?在法律上有很多的爭議空間。防疫期間,大家共體時艱不與院方和政府作對,但目前勞動法條文隻字未修,衛福部是應站出來明確規範,一旦疫情警示解除,醫院不得再以相關規定限制人身自由。
四、其實國內有許多醫院在疫情起初是規定,如果經過醫院同意前往國外地區,返國後需要自主健康管理無法到院上班,醫院不扣薪。今日衛福部替資方省錢,直接說若醫院不給、政府發1000元,工會估計大概不會有醫院再發薪了。其實若醫院同意員工請假也允許出國,則返國有何理由再要求放無薪假?政府若有擔當,在授權給醫院限制員工出國自由的時候,就應該同時規範14天檢疫要維持全薪。
其實工會早已準備好將上述主張向政府提出,也早在6月3日就發函給衛福部,提醒他們注意這個問題醫事人員還沒發作的怒意,可惜並未被徵詢意見。政府若誠心反省2月底粗糙行政引起的恐慌不安,誠心建議應有更適切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