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愛滋遊行陣線為平權而走!
支持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成全愛 不成罪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20/10/15
資料來源: 

(台北訊)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全世界多數同志遊行被迫取消、延期或改為線上活動,台灣防疫有成,計畫在本月底(10/31)照常舉辦實體的同志大遊行,將成為今年北半球規模最大的同志遊行。由台灣13間愛滋民間團體組成的「愛滋遊行陣線」此次也會共襄盛舉,一同為平權發聲。

台灣愛滋病學會表示,國際多個大型研究結果證實愛滋感染者穩定接受治療達到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即不會再透過性行為將病毒傳染給他人,也就是所謂的「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目前台灣95%接受治療的感染者,其病毒均已穩定被抑制。在此國際U=U共識的基礎下,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提議應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將愛滋除罪、保障愛滋感染者人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條文中的5大侵犯愛滋感染者人權原因,分別為:

1.       閨房之事舉證困難

對於是否「隱瞞」感染者身分、是否使用保險套等情節,通常難以舉證。

2.       即使沒有傳染對方,仍是違法

根據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統計,目前被判有罪的案例中,76%都是「未遂」判決,亦即,超過四分之一的有罪案件中並沒有「受害者」。

3.       恐淪為怨侶報復或濫訴工具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曾協助數件遭到性伴侶挾怨報復或據以索求的案件,在現實環境中「第21條」已經成為迫使感染者服從任何條件的最有力武器。

4.       不符合比例原則

條文中列出5~12年的有期徒刑,屬於重傷害罪的刑度。但現今藥物已可有效抑制病毒至無傳染力,穩定服藥的感染者平均餘命及日常生活與常人無異、愛滋早已不是絕症,「第21條」應與時俱進。

5.       不知者無罪,不利整體愛滋防疫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表示,過去曾有不起訴的案件,是因為性行為發生時,被告尚無進行愛滋篩檢,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因「不知者」不在「第21條」的規範內,可能反而促使民眾因此拒絕去做愛滋篩檢,導致延誤治療,進一步影響整體愛滋防疫。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的修法倡議,已於7月間通過聯署門檻,並獲得疾病管制署回應,將朝修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方向研議,我們呼籲,持續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不會透過性行為將愛滋病毒傳染他人,應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之判斷要件之一。

在今年的同志大遊行中,愛滋遊行陣線將支持政府修訂「危險性行為之規範標準」的方向,持續進行倡議,並提升社會大眾對於U=U的了解,以及修訂「危險性行為之規範標準」的重要性,希望早日使穩定服藥的愛滋感染者可以正常社交,免於遭受惡意控告的威脅。期待支持愛滋人權的朋友,一起加入愛滋遊行陣線,讓台灣的人權精神能更進一步落實在不同群體上。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