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慧型手機攝影功能現已極度普及,近年來查閱相關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報導或判決中,我們可發現,有越來越多性侵加害者(可能是一人或多人)在施行性侵過程中,同時在違反被害者意願下,以手機(或其他攝影設備)錄製性侵影像;事後,加害人可能藉此以恫嚇被害人不得聲張或報警,又或據此勒索被害人,甚或是將影像外流、上傳、散布至 #網際網路,對被害人造成永難抹滅的「數位性侵烙印」。
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首先,若加害人於性侵過程中違反被害人意願強迫拍攝,可能會論處「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時構成「強制罪」(刑法§30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若加害人事後將所錄製的前述強制性交影像,外流散布於網際網路等可令不特定多數人觀覽之空間,可能構成「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時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235,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性侵害行為情節重大,對於被害者所造成之傷痛尤深,更遑論後者將影像加以散布的行徑,在司法實務上只能論以荒謬、錯誤的「散布猥褻物品罪」,無疑是國家司法機關對於被害人所造成的嚴重二度傷害,我國司法/立法機構責無旁貸!
然而,前述兩種不同的新興數位性侵犯罪型態,經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將之新增為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的第九款類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未來將可直接論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此,數位女力聯盟WIDI表示欣見,也感謝立法委員及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意識到此一數位性犯罪問題,共同促成本次刑法修正案的通過!
但我們仍要提醒我國政府,數位性別暴力之發展日新月異且越來越多變好發,未來亦請更加積極地認識「數位性別暴力的多樣性」,且要更加積極地檢視現行法規之疏漏錯誤不足不周之處,諸如<跟蹤騷擾防治法>、<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等,民間團體均已倡議多年,#但至今仍在行政院及立法院間推遲延宕,對於被害人保護不足的空窗猶在,至今仍有許多被害者求助無門!
故此,數位女力聯盟提出強烈且深沉的呼籲,要求我國政府:
一、對於本次新增訂定的修正,警政及司法機關應評估及檢討落實的程度;
二、此外,亦應儘速提升對於數位性別暴力態樣的認識與關注,並立即檢視現有法規缺漏不足,
三、主動邀集民間倡議及實務服務團體共同研議,積極協商並透過立/修法程序改變現行數位性別暴力之受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