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1
RCA 工傷案「二軍」今天(4/21)二審宣判,相比一審判賠金額 23 億 3 百萬元,二審金額縮水三分之一,僅判賠 16 億 6,740 萬元,受害勞工怒批司法倒退,將上訴到底。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 年代在台設廠,在廠區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員工因長期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和吸入有毒氣體,導致 1,300人 罹癌、200 多人死亡,是台灣歷史上的重大工作傷害指標案件。1994 年案情爆發後,RCA 員工才組成關懷協會,陸續向法院提起求償。
法院將 RCA 員工分為三類,A 組是「罹病死亡」、B 組是「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C 組是「尚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第一批提告的「一軍」529 人求償 27 億,2018 年 8 月三審定讞,只有 A、B 組 262人 獲賠 5.1 億元,C 組 246 人發回高院更審,2020 年 3 月更審判決出爐,僅 24人 獲賠,5,470 萬元,目前員工仍持續上訴。
在第二批提告的「二軍」部分,一審判決較為進步,台北地方法院在 2019 年底罕見採用總額裁判,判決 RCA 公司必須賠償 23 億 3 百萬元,且無論 A、B、C 組會員都獲賠,也創下工傷賠償金額最高紀錄;經資方上訴後,高等法院今二審改判 RCA 等公司應賠償 16 億 6,740 萬元。
責任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