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救援基金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今日(28日)召開記者會,邀請立法委員范雲、王婉諭、吳玉琴,以及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探討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身心傷害,與實務上案件處理的困境,並提出修法建議,希望政府將第一線實務經驗納入參考,同時考量被害人需求,也讓警政司法單位在案件執行上依法有據,建立完善的處理流程。
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婦援會自104年到110年共服務655個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期間政府陸續提出相關修法但仍不足夠,婦援會直接服務的多起案例都顯示即便當前修法通過,依舊無法完整涵蓋當前所需。杜瑛秋分享實務中服務幾個案例,包含A小姐性影像被散佈到境外網站前往報警被告知很難找到人,而B小姐希望把加害人手機的性影像快速取回或刪除,警方說要聲請搜索票。C小姐的性影像在國內網站散布,網站管理員要求警方發公文才下架,去報警後等待多天後才發公文但影像已被瀏覽好幾天了。D小姐被前男友要求現場談判,卻差點被性侵,報警後也無法取回性影像。E小姐的案例在地檢署開庭時,請檢察官請加害人提供手機中性私影像卻被拒絕也沒轍,F小姐性影像從境內平台破獲後,沒多久發現被散佈境外平台,而且被害人或國內網路管理單位還無法要求下架。從實務發現中數位性暴力是一種循環,當加害人獲取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後,他可以威脅恐嚇甚至散布,而民眾求分享求上車的行為又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所以影像如果沒有及時下架刪除並扣押或取回的話,這對被害人來說是相當嚴重的所以我們的訴求首要保障被害人權益與迫切的需求。
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修法的時候要考量網路是快速傳播的媒介,性私密影像只要散布出去就很難收回,在修法的討論中政院版本有提出移除影像的部分,但更多細節如希望法規要在24小時內完成下架及如何限制瀏覽,似乎沒有得到完整的回覆跟處理方針,但在細項定義不明確和未明訂主要權責機關的狀況下,恐導致多個機關間要求的管制內容不同,導致難以執行。我們期待修法,同時在各單位也要一起努力,不只法規因應情勢更新,重要的是日後如何落實。
立委吳玉琴說,近期四部法案的修訂還有整合,最重要的是能否符合當前各類型數位性暴力犯罪的現況。被害人最需要的協助是立即移除網路上的性私密影像,兒少性剝削中有明確規範,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這個部分則較為欠缺,所以我們盡力保護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同時也盡量找出各法案間是否有缺漏的部分,修法一定要考量實務上是否可行,並能立即解決被害人的問題。
立委范雲長期關注數位性暴力也和民團多次召開記者會提出專法訂定、納入Deepfake之專法以及配套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草案,力求完整保護被害人。范雲指出,目前行政院修法方向是同時修四部法律以強化被害人保護但目前行政院四法草案至少有以下四項不足之處:一、未規範網路業者下架影像之時限;二、未要求警方應積極協助下架及取回遭散布之性影像;三、讓警政司法單位可以針對境外網路業者提出國際司法互助;四、防制教育內涵及範圍不夠完善;五、被害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命令。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表示:政院版本法案的修訂中有新增關於性私密影像沒收的規定,但這已經是行政程序進行到相當後端的時候,在案件發生當下沒辦法即時呼應被害人刪除、取回的需求。所以民間版本有新增在最初警察機關的階段就將影像交付,若影像已經散布到境內或境外都可要求加害人下架及刪除,這是政院版本沒有涵蓋的部分。
綜合民間團體實務經驗,加上委員和專家學者針對現行法令修訂的分析後,希望政府可以參考建議,同時也提出五大訴求,期盼大家共同努力,打造更安全、友善的社會環境:
一、看見數位被害人需求,正視實務人員處理的困境。
二、被害人因相關案件報案,應有制度使警方命加害人交出影像,或確保於刑事程序法中即時之證據保全措施。
三、針對境外網站上無法透過我國強制處分下架之影像,應確保相關規範有機制得命加害人下架。
四、使用散佈性私密影像而為性暴力之加害人,應有機制命其接受認知輔導。
五、保護令內容應明確包含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