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民告錯對象 樂生療養院敗訴

2007/10/12

王己由、石文南、朱武智/綜合報導

 樂生療養院拆遷爭議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一日作成判決,認為呂德昌等十四位樂生院民提出的禁止強制拆遷樂生院內部分建築物訴訟案告錯對象,應判決駁回。法院認為拆除執行機關為台北縣政府,不是被告的行政院衛生署、療養院及台北市府捷運局。

 原告委任律師鄭文龍獲悉判決結果後認為,法院漠視對樂生院民有利的證據。樂生自救會及人權團體也對此判決深感失望且難以接受。台灣人權促進會表示,法院既不傳喚證人,又不到現場履勘,心態保守又官僚。他們將提出上訴,尋求公正與前瞻的判決。

 台北市捷運局長常歧德則指出,本案必須先等文建會、北縣、桃園縣等單位易地重建樂生十棟房子,再將樂生病患遷走之後,捷運局才能取得相關土地進場施工,新莊線最少要延後三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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