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11月11日上午10點30分
地點:交通部前廣場
訴求
一、 保障船員工作權,廢除交通部『定期』契約範本,若保留範本,則應改為『不定期契約範本』。
二、 船員之工作為具繼續性之勞動,船員與航運公司應儘速全面簽訂『不定期契約』。
台灣的航運公司所雇用之船員,因《船員法》第13條明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交通部以此為依據,僅訂定了「定期契約範本」,而導致長期以來台灣航運公司長期與船員訂定「定期勞雇契約」。船員須年年簽訂定期契約,不但造成年資往往中斷、不連續,更嚴重將實際影響船員之工作權保障。航運公司可在定期契約約滿後,無需具備任何理由,即再不與船員簽訂下一年度的定期契約,導致實際上台灣船員的工作權近乎毫無任何保障!為此,中鋼運通企業工會將於11日上午十點半自高雄動員四、五十名船員北上交通部陳情抗議!
中鋼運通工會強調:從各個角度檢視,航運公司對船員的需求,以及船員的工作性質,皆屬於具繼續性性質之勞動狀態,常態下自應屬不定期契約,然而交通部單獨所訂定的「定期勞雇契約」,卻導致船員近乎喪失了與航運公司簽訂「不定期」契約的可能性。航運公司皆以交通部所訂定之「定期勞雇契約」為範本,與船員訂定定期契約。
工會表示:檢視整部《船員法》,根本並未規範或明定船員與航運公司訂定之契約,應屬於定期契約,因此,判定船員與航運公司所簽訂的勞雇契約,究竟應為定期或不定期,本應回歸到《勞動基準法》規範來檢視確認。基於此,工會提出以下兩項主要訴求,呼籲交通部早日還給數千上萬台灣船員一個具有最基本工作保障的工作環境。
〈附件一〉
船員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比較表
|
定期契約 |
不定期契約 |
性質 |
等於沒有保障的「臨時員工」 |
等於有保障的「正式員工」 |
工作權保障 |
一年以下或10個月約滿後,可以不需任何理由不續約(
完全沒有任何保障! |
契約長期存續,除非雇主可以佐證勞工有勞基法的解雇是由, 工作權保障完整! |
年資累計 |
約滿如果超過三個月未再續約,之前年資自動歸零! |
每一年的年資都可以持續累計! |
舊制退休金 |
若如上述年資中斷將造成退休金巨大損失! |
每年年資持續累計,不會有任何年資中斷造成退休金減損的風險! |
自由離職權利 |
因為合約為固定期限,一般而言約滿才可離職。 |
依年資標準、最長一個月前向雇主預告後,勞工即可隨時離職! |
重要FAQ
l 《船員法》規定船員只能簽訂「定期契約」?
錯!包括交通部航港局已經正式確認;船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皆可!
l 船員只適用《船員法》,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錯!《船員法》雖是特別法,但船員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船員法》未規範之部分,船員即應回歸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