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修法動態:移民法修法更新:22、36條被保留,74-1條尚未討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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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9日)上午逐條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草案,討論進行至62條為止,其餘條文連同保留條文將留待下次擇期繼續審查。

 

此次行政院版草案分別有以下幾大塊修法討論:無戶籍國民相關申請制度放寬、配合律師法修法加入律師事務所執行移民業務、移民署對運輸業者收集資訊等部分較無爭議,然而在以下幾項逐條審查過程中因為爭議不決而保留,我們再次強烈呼籲各立委、移民署對下述問題都應該更審慎考慮,避免修法造成人權侵害:

一、

針對第22條,難民的權利保障仍要有完整的難民法才能完善處理。不過,由於至今政府遲遲未提出難民法草案,難民權利一直處於真空狀態,因此就台灣目前現狀,我們贊成洪申翰委員與羅致政委員版本中所提的,給予難民「暫時的合法身分權利」。台灣目前即使是已經接受移民署實質審查且確認為受迫害的難民個案,在滯留台灣期間仍無法享有工作、就學與醫療。若不幸流落街頭或遭人口販運,各界都不樂見,在移民署提出難民法草案前,應給予滯留在台的難民暫時的合法身份。

二、

與強制驅逐出國程序相關的草案第36條,林文瑞、洪申翰與羅美玲等委員依公政公約以及經社文公約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原則,提議賦予當事人於驅逐出境前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協助當事人,但行政機關以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的排除條款為由,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4條,也就是說限制了被強制驅逐的當事人委任律師的權利,如此就算當事人有合理的理由不被強制驅離,此權利的限制,可能導致當事人因語言不通,無法清楚呈述原由,在欠缺完整行政程序審查之下,被強制驅離。甚至是受許多國際公約所保護、有受迫害事實的難民,也可能因為如此而遭到遣返,導致我國時常有違反習慣國際法「不遣返原則」之虞。而對於這樣能使人權保障更進一步的增修條文,行政機關僅以模糊的人力不足以及國安為由,導致此條文在今日因未能取得共識而予以保留。

三、

草案第29條規定看似配合公政公約對集會自由保障,停留、居留都可參加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然而除了集遊法本身許可制的爭議,導致現行法下政府對「非法」集會之認定除了經常有違反公政公約之嫌外,更重要的是所謂「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因移民署或警政單位經常擴張解釋,將對於國家安全之擔憂無限放大至一般的集會遊行,造成箝制言論自由的結果,如果是立法理由所擔心的非法工作或營利活動,理由中自己也提到在就服法等各項法律中其實已經有所規定,則概括地將任何「活動」都放入可能審查的對象是否範圍過大?主管機關有必要更清楚說明到底希望規範的活動是哪些型態?哪些又真的會有損國家利益必須限制?

而本次草案中加重處罰引起加劇歧視失聯移工爭議的74-1條等條文則還沒審查到,但如同先前我們所呼籲,本條無視失聯移工結構性問題而一昧加重罰鍰,只會讓移工處境更形弱勢等問題,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動態還需要社會大眾繼續關注,如果您也認同修法不應造成人權侵害加劇,邀請您參考以下行動響應訴求:

  1. 轉發資訊讓更多人關注本次修法動態
  2. 打電話聯絡您的選區立委或不分區立委表達對人權價值在修法中的重要

備註:

3/9上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移民法逐條審查直播網址: http://ivod.ly.gov.tw/Demand/Meetvod?Meet=00385593074206530443

移民法修法各版本草案:

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s/2023030373/details?meetingDate=11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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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偷渡港青法律困境
2020-09-24《聯合報》A13版 戴世瑛/律師

當港人發起全球連署要求遣返因涉嫌偷渡來台遭陸方拘捕的十二名港青,聯合國人權辦事處也促請保障渠等正當法律權利之際,對同是偷渡入境滯台多日的五名港青,國內是否曾給予同等關注?
從日前銅鑼灣書店老闆林榮基向美方反映來台港青生活困難、蔡總統允諾檢視相關制度障礙、陸委會證實啟動修法作業等報導看,或已透露:我當局力推的「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遇到瓶頸,不得不朝修法方向「髮夾彎」。這五名港青的目前待遇與後續處置,不禁讓人憂心。
由於我當局態度曖昧、諱莫如深,現階段這群港青,是已接受我方依據《港澳條例》第十八條與《港澳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提供的必要援助或許可居留?還是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未經許可來台規定,正面臨刑事調查與強制處分?外界全不得而知。
茍如綠委所言,為了「防弊」,這些人被「高度保護」,不透露給其他人和親友。則此舉已形同變相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與家屬知情權。有無疏失或違法?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該啟動調查?
實則,針對抗爭港人應否全面給予庇護援助,國內原有爭議。加上政治道義與國安疑慮衝突,導致我當局一再迴避修法明確收容標準,僅以所謂「個案審查」方式低調進行。但這次港青入台,實可能對這種欠缺完善法制基礎的處理模式,造成挑戰或衝擊。試問:縱其情可憫,難道不必開庭立案,追究其違法偷渡責任?倘其中有涉嫌在港犯罪者,一旦港府或受害家屬要求遣返,如何保持低調?若不依法處理,我方豈不坐實了「包庇窩藏犯罪」?
反觀前述關押在陸港青,有法律專家研判:陸方將先追訴其非法越境,再移交香港查辦在當地所涉犯行。也不排除陸方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直接將數罪合併審理處罰。懲治不可謂不重。兩相比較,我方的「黑箱作業」與來台港青迄今不知何去何從。孰好孰壞,恐見仁見智。
此案足證:自由台灣欲撐香港自由,仍有賴健全法治,而非口號與承諾。以政治操弄扭曲法治,首當其衝受害的,必然是政客宣稱保護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