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總統候選人應重視勞工團結權!組織工會門檻要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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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2016年蔡英文總統的競選政見,在工會權利的保障部分,與工鬥團體會面時承諾「降低工會組織門檻」, 後續也在政見網站說明上任後將「要逐漸提高工會的涵蓋率,修改工會法減少不合時宜的限制,促進工會組織真正的自由化。」時至今日,台灣工會的成立門檻沒有任何調整,看不到任何推動進度。政府長期以來對集體勞動權的漠視,令人憂心。

2024總統大選,工鬥團體提出7大勞動訴求,就工會團結權提出「組織工會門檻降為10人、降低全國性工會門檻、開放公務員組工會」要求藍、綠、白3組總統候選人回應,但收到的回覆,卻令基層勞工感到並不滿意。

作為執政黨的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並未回應是否降低籌組門檻訴求,對於公務員組工會也僅以開放公務人員協會籌組作為回應,看不見對於工會團結權的重視,且作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當時回應媒體,將會在11月、12月找工會討論,迄今未有下文,顯然只是應付了事。

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除支持開放公務員組工會外,雖有對工會籌組門檻表態應下降,但也註明無法自己決定,需要找勞方和資方代表在「勞資政會議」討論,這讓勞工懷疑這樣的承諾是否真的有效?對於全國性工會籌組門檻問題,侯也未直接表態,一樣以「勞資政會議」回應。而民眾黨候選人柯文哲,則回應支持工會籌組門檻下降至10人、開放消防員組工會,但也未對降低全國性工會門檻有所回應。

從3組候選人對於工會團結權的回應,可以清楚明白對於公私部門勞動者團結權並未有所重視,因此2024工鬥與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呼籲,不論哪一組候選人當選,提升工會團結權、開放公務員組工會,都需展開改革,以符合社會現實與需求,別成為資方軟土深掘勞工的幫兇,或帶頭成為壓抑基層團結的兇手。

作為因為法令限制,而被嚴重限縮團結權的勞動者,我們在此也重申「組織工會門檻下降為10人、降低全國性工會門檻、開放公務員組工會」對於台灣勞動者的重要性:

1. 98%企業員工不到30人,成立工會門檻應降為 10 人與時俱進

臺灣的工會組織率遠低於國際水平,111 年勞動部「國際勞動統計」中的臺灣工會組織率僅為 8%,南韓則有 14.2%、日本 16.9%、美國 10.3%。而組織率低的原因就是來自於過於過時且嚴苛的門檻。

根據主計總處 110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的統計,台灣有 98%的企業雇用員工數不到 30 人,而其中就僱用了台灣 46.7%的勞工,共 448.5 萬人,等於是全台有近五成勞工天生就受限於 30 人的組織門檻,因此根本沒有辦法成立工會。高達 448.5 萬人被剝奪組織企業工會的權利,這就是台灣集體勞動權付之闕如的殘酷事實,

查香港的《職工會條例》規定工會由「不少於 7 名有表決權會員」的勞工成立,而韓國的「工會及勞動關係調整法」(TRADE UNION AND LABOR RELATIONS ADJUSTMENT ACT)更允許 2 名勞工就可以組織工會。相較之下,臺灣的《工會法》11 條規定 30 人才可以成立工會,當然是十分嚴苛,該規定從民國 64 年制定後,過了 58 年都沒有修正,也直接影響了工會組織率的低落。

提出類似觀點的不僅工鬥或勞工團體,甚至連中央銀行近年也持續提出研究報告,認為改善臺灣勞工低薪的策略應該包括降低工會組織門檻,以提升勞工議價能力。具體方案的部分,有鑑於 5~29 人之企業單位平均僱用人數為近年來在 10 人左右,我們要求勞動部推動修改工會法 11 條的 30 人組織門檻下降為 10 人。

2. 落實公部門民主轉型,開放公務員組工會

目前歐美地區大多已開放警消等公務員組織工會, 鄰近國家如韓國亦已開放消防員組織工會,然而在基層公務員訴求開放組工會的呼聲下,政府卻以修《公務人員協會法》作為回應,以毫無實質勞動三權的協會來塘塞基層公務員,是消防員協會及眾多基層公部門團體無法接受的,消防員協會仍主張應修開放公務人員組工會、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讓基層擁有完整勞動三權以達到實質協商、監督政府落實承諾。

今年6月考試院即邀請基層公部門團體、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專家學者就《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召開諮詢會議,與會基層公部門團體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均主張應開放公務人員組織工會,然而10月考試院通過之草案,卻仍以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來回應,草案裡面有著400人的超高籌組門檻、閹割協商權、無法透過爭議權監督機關執行等重大問題。令人質疑政府是想用「假協商」來壓抑真正的改革。

長年來對於公務人員勞動三權消極態度,導致公部門出現透過死亡換改革、事故換改革的輪迴,每一次事故不只是削弱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更是削弱基層對政府的信任,也因此警消等基層公務員,陸續以成立人民團體為自己爭取權益。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強調,我們不要「表面上有權利,實質上被架空」的修法,欺騙社會大眾、欺騙基層的虛假修法,只會讓憾事一再發生。請開放公務員籌組工會!

3. 降低全國性工會門檻

工會法在100年修法後,過去的廠場工會逐漸轉型為跨廠場、甚至跨縣市的企業工會,許多勞工跨越廠場及縣市進行勞資協商,已為臺灣現代企業型態下的常態。然而與此趨勢背道而馳的,則是許多產業的勞工無法組成跨縣市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原因受限於工會法第8條的高門檻。工會法第8條第3項:「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然而許多產業或集團的勞工反映,當組織「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時,即使已達「同種類工會數額三分之一」共同發起籌組,卻很難達到「行政區域二分之一」(11個直轄市縣)的超高門檻。

以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的成立爭議為例,醫療業勞工們已集結了13家醫療業之工會,在目前醫療業工會極少的情況下,已有充足之代表性;然而全台僅7個縣市有醫療業之企業工會設立登記,因此醫療勞工受限於「行政區域二分之一」的門檻,如果要以企業工會為主軸來組全國性聯合會,在醫療產業將成為不可能的任務!醫療業長期血汗、高壓,在缺乏全國性聯合會的協助下,成立工會相當困難,然而依據現行工會法,工會遍布的縣市數量不足,又無法成立全國性聯合會。正是工會法的過度嚴苛、對於籌組全國性聯合會的不當限制,導致醫療業勞工身陷的勞動條件低劣的惡性循環!工會法第8條第3項行政區域門檻,顯有相當大的檢討空間。

我們認為,工會法對於全國性聯合組織的行政區域嚴苛門檻,妨礙了憲法保障的集會結社自由,更逆反於政府鼓勵工會成立的趨勢。相較於籌組全國性工會的高門檻,若是組成一般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協會、社團等),則只需要成員分布於7個縣市即可(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 1 條),約為全國22個直轄市縣的三分之一。是以,我們主張工會法第8條第3項的「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應修正為三分之一,保障勞工籌組全國性工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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