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敵行為(1/3):戰爭公約與正義戰爭理論

2024/06/19
作家、人權律師
巴勒斯坦法律組織專職律師
譯者: 
苦勞網特約編輯

【編按】在面對眾多的國際戰爭衝突事件時,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話語提供了一套判斷基準,供外界評估參戰方的軍事或政治行動暴力程度,就如同最後一根避免國際秩序深陷入叢林法則的浮木。無論是在烏俄戰爭或者以巴戰爭當中,參戰各方都積極援引國際人道法並就敵我雙方是否違反戰爭罪的話題上進行法律攻防。《苦勞網》在報導評述相關議題時,也經常以國際人道法作為重要的道德判斷指標,例如介紹以色列被指控違反戰爭罪,以及國際刑事法院(ICC)近期對納坦雅胡發佈逮捕令等等。

人權律師傑克・羅姆(Jake Romm)與狄倫・薩巴(Dylan Saba)年初在《n+1》上刊登的這篇長文,批判性的總結國際人道法背後的哲學原則,評述其在當前地緣政治中在應用上的侷限,例如:過度將關注焦點集中在「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從而模糊了造成戰爭的原因,以及交戰方可能存在的道德差異​​;以及,相較於無國家人口或非國家行為者,更偏袒國家作為行為人。當西方國家忽略了巴勒斯坦人長年來都處於被圍困的戰爭狀態時,巴勒斯坦人試圖改變這種秩序的行為卻被視為暴力,維持這個秩序則被視為和平。作者並且提示任何試圖推翻現有政治秩序的革命戰爭都將是違反國際法的,呼籲應讓法律服務於解放事業,而非相反。

原文標題為"Acts Harmful to the Enemy",《苦勞網》摘譯後分為三篇刊出,副標為編輯所下: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卡里姆・汗日前向法院申請納坦雅胡的逮捕令。(圖片來源:ICC)

國際人道法主要作為一種論述運作,提供了一套現成的語言與道德界限來評估政治暴力。儘管其監督功能相對薄弱,但是它促進理解的功能卻非常強大:加薩戰爭的所有參戰方都援引了它。自10月7日以來,支持巴勒斯坦的團體呼籲國際刑事法院(ICC)對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與其他高層發出逮捕令,調查以色列犯下的戰爭罪、種族隔離罪與種族滅絕罪;從參議員桑德斯(Bernie Sanders)乃至於拜登等美國政治人物都呼籲以色列遵守國際人道法,而納坦雅胡也公開保證自己正在這麼做。

儘管國際人道法的正式規則是透過數世紀的國家實踐、判例法與學術研究中逐步發展出來的,但是卻是在二戰後它才以現代形式被編纂並得到意識形態的霸權地位。雖然國際人道法已被編纂成文,但是法律本身及法律所依據的哲學原則仍是爭辯焦點。在1977年出版的《正義與非正義戰爭》(Just and Unjust Wars)中,美國政治學理論家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為這些哲學原則以及這些基本規則的抽象表達提出著名的辯護,這些規則構成了更複雜且具體的法律基礎。他將這些基礎稱為「戰爭公約」。沃爾澤的方法是歷史性而非法律性的,他更感興趣的是從國家實踐、宣稱的理想及歷史先例中推導出一套普遍的公約,而不是關注已編纂的規則。解釋這一框架的道德正當性是沃爾澤這本書的目標,後來也被稱為「正義戰爭理論」(Just War Theory)。

戰爭公約的定義有三個主要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其他兩個原則的總概念,即區分「開戰的正當性」(jus ad bellum)及「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jus in bello)。自1945年通過《聯合國憲章》以來,「開戰的正當性」已成為自衛權的同義詞。憲章第2條及第51條明確指出:各國應通過外交手段解決爭端,並應避免使用及威脅動用武力,但是國家也保留自衛的權利。正因為只有防禦性戰爭才是合法的,所以所有戰爭都被描述為防禦性的:例如2003年美國入侵伊拉克是以「先發制人的自衛」為理由,而伊拉克也將抵抗入侵的軍事行動描述為防禦戰。

在美國於越戰這場種族滅絕戰爭中潰敗的背景下(順帶一提,這似乎是他唯一反對的戰爭),沃爾澤對自衛權提出如下解釋:「捍衛權利是戰鬥的理由,而我現在想要再次強調它也是唯一的理由⋯⋯,正是因為這些權利的存在,社會才得以存在。如果這些權利無法得到維護(至少在某些時刻),國際社會也將陷入戰爭狀態,或是轉變為普遍暴政。」因此,關於「開戰的正當性」的計算不僅是關於防禦本身,更是捍衛那些維繫社會的權利。

相較之下,「戰爭中行為的正當性」是規範戰時軍事行為的法律:禁止化學武器、禁止折磨戰俘等等。根據沃爾澤,區分「開戰的正當性」及「戰爭中行為的正當性」,意味正義之戰可以透過不正義的方式執行,反之亦然。

因為這種區分,沃爾澤認為上戰場的士兵在道德上是平等的。根據這個「道德平等論」,儘管人們在出生之際都擁有不被殺害的權利,但是在同意成為「危險者」(即士兵)之後,戰鬥人員就失去了這一權利,藉此換取殺戮的許可。然而,由於戰鬥人員被當作「危險者」,是為集體服務而不是作為個人行動,在一定程度內,國家為其行為負有責任。因此,他們以道德上的平等身份上戰場,參與互相殺戮的事業,而不必考慮具體的戰爭原因。

戰爭公約的第二個主要原則是區分原則。根據該原則,國家必須在戰爭中區分戰鬥人員及非戰鬥人員。該原則直接源於士兵的道德平等原則,即士兵選擇參與敵對行動,使自己成為合法的武力使用對象。與此同時,除非拾起武器使自己成為參與衝突的一方,否則平民享有豁免權。

第三個原則是比例原則,該原則認為國家必須權衡戰爭中行為的軍事必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平民生命損失。根據沃爾澤,此一戰爭雙重效應原則認為,只要符合以下條件,行動就是可允許的:

  1. 行為本身是好的或者是中立的,即正當的戰爭行為;
  2. 行為效果促進戰爭的進程,例如殺死敵軍士兵;
  3. 行為者僅意圖實現其行為的可允許效果;
  4. 可允許的效果彌補了行動導致的任何負面效果。

沃爾澤針對第3點作出修正:行為者必須試圖最小化負面效果,而且必須接受為此付出代價。沃爾澤承認傳統論點的寬容性,他的條件表明:戰鬥人員必須使用最不具破壞性的手段來滿足比例原則的要求。

在實際運作上,這些原則依序分兩部分進行調查,即攻擊者的主觀意圖(區分原則)及攻擊的客觀傷害(比例原則)。區分原則是初步門檻(你是否攻擊正確的人?),然後再處理所謂的「附加傷害」或「意外」傷及平民的問題。首先,蓄意攻擊平民將使比例原則問題變得無關緊要。無論攻擊實際造成的傷害為何,該攻擊已經是違法的。正如最近法律學者路易奇・丹尼爾(Luigi Daniele)在一次出色而清晰的評論中所展示的那樣:像以色列這樣的軍事先進國家幾乎總是被認為滿足區分原則,這意味實質性分析的重點將落在更寬鬆的比例原則領域。相較之下,像哈瑪斯這樣的非國家行為者,通常被認定無法滿足區分原則,因此無需進一步就比例原則問題進行分析。即使以色列軍隊人員坦承其攻擊造成的平民傷亡可被預期、接受,情況依舊如此。就像使用神經毒氣將無法滿足區分原則,以色列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區使用大量炸彈也不符此一原則。這個比較有意義是因為:倘若某人在城市地區釋放神經毒氣,意圖只殺害士兵,有理智的評論家以及法律本身,都會注意到該武器不分青紅皂白攻擊的本質,而認為其意圖無關緊要。同理,以色列在加薩使用2,000磅的非導引炸彈、每枚炸彈致命半徑為1,200英尺,這樣的做法也違反的區分原則。然而數十年的意識形態工作,即巴勒斯坦人民的非人化以及將以色列當作「世界上最道德的軍隊」來崇拜,令人們難以相信以色列(或其他西方國家行為者)竟會違反區分原則。因此,即便以色列使用了這些大型炸彈,人們仍是在比例原則的範疇內(而不是先討論是否滿足區分原則)評估其行為。

在關於政治暴力倫理的主流理解中,「正義戰爭理論」佔據了霸權地位,但它並非沒有批評者。正義戰爭理論的修正主義信徒指出:戰爭的現實——即戰爭總是針對平民,無論在傷亡數量或本質上都是如此,一如加薩正在發生的那樣——並不符合沃爾澤的道德平等論所描述的理想化框架:如果所有戰鬥人員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那麼戰鬥作為一種解決政治問題的手段,就可以根據形式上的規則進行評估,而無需探究其原因。

修正主義者萊昂內爾・麥克弗森(Lionel McPhersen)寫道:「沃爾則認為,鑑於國家的合法權威,一旦戰鬥成為法律義務及愛國責任,戰鬥人員是否參戰的選擇權實際上也消失了。」一旦宣戰,士兵就成為殺戮機器中的齒輪,被政治集體所吸納而不需要再進行道德推理。然而,此一假設認為法律義務及愛國責任在某種意義上與道德考量相同,甚至超越道德考量。如果我們同意不正義的原因既不可能是好的也不可能是中立的,那麼雙重效應原則所仰賴的,即好的或中立的目的,在事前就被破壞了,即使士兵不必為戰爭原因是否正義負責,他們仍不能在沒有作惡意圖的情況下,合法地殺死敵方士兵,更不用說平民了。根據修正主義者傑夫・麥克馬漢(Jeff McMahan),我們可以類比國內情境來闡述這一點。假設一個人走入商場並開始殺害購物者,他就不能在有人試圖阻止他時合法援引自衛權。換句話說,因為其原因的不道德(在商場大屠殺),他為實現該原因或回應那些試圖阻止他的人所做的任何行為都是不道德及不可被接受的。儘管根據國際人道法,參與不正義戰爭的士兵仍可以合法殺死敵對士兵,但是事實上,他們在道德上與商場槍手無異,他們的理由是不正義的,因此他們不能在道德上合理殺死那些試圖阻止其成功的人。

回顧戰時,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受害者都是平民。根據一份歐盟報告,在1990至2000年間,平民佔所有戰爭傷亡人數的約90%,此一比例與聯合國2022年的發現一致,即在城市地區使用炸藥時,平民傷亡比例完全相同。戰時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平民的事實,令反對意見更加有力。平民是無辜的,他們沒有做任何使自己應被傷害的事情。戰爭帶來平民傷亡,而且人數遠超過傷亡的戰鬥人員,這些殺戮通常是在法律的掩護之下進行的,因此我們的重點應該是評估戰爭的正義性——即面對顯然不道德的平民死亡時,一場戰爭是否仍有正當性——而不是關注隨之而來、不可避免的屠殺的合法性。對於「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的過度關注,掩蓋了國際人道法在限制殺戮平民方面的不足。清楚地認識到這種無力感(至少在更大程度上)是「開戰的正當性」的倫理及法律框架所隱含的。道德平等論只將國際人道法從一套限制性規則轉變為一個非道德的話語工具,模糊了對立原因中的道德差異,而偏向於法律爭端的形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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