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敵行為(3/3):有權利的權利——革命戰爭的合法性

2024/06/19
作家、人權律師
巴勒斯坦法律組織專職律師
譯者: 
苦勞網特約編輯

【編按】在面對眾多的國際戰爭衝突事件時,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話語提供了一套判斷基準,供外界評估參戰方的軍事或政治行動暴力程度,就如同最後一根避免國際秩序深陷入叢林法則的浮木。無論是在烏俄戰爭或者以巴戰爭當中,參戰各方都積極援引國際人道法並就敵我雙方是否違反戰爭罪的話題上進行法律攻防。《苦勞網》在報導評述相關議題時,也經常以國際人道法作為重要的道德判斷指標,例如介紹以色列被指控違反戰爭罪,以及國際刑事法院(ICC)近期對納坦雅胡發佈逮捕令等等。

人權律師傑克・羅姆(Jake Romm)與狄倫・薩巴(Dylan Saba)年初在《n+1》上刊登的這篇長文,批判性的總結國際人道法背後的哲學原則,評述其在當前地緣政治中在應用上的侷限,例如:過度將關注焦點集中在「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從而模糊了造成戰爭的原因,以及交戰方可能存在的道德差異​​;以及,相較於無國家人口或非國家行為者,更偏袒國家作為行為人。當西方國家忽略了巴勒斯坦人長年來都處於被圍困的戰爭狀態時,巴勒斯坦人試圖改變這種秩序的行為卻被視為暴力,維持這個秩序則被視為和平。作者並且提示任何試圖推翻現有政治秩序的革命戰爭都將是違反國際法的,呼籲應讓法律服務於解放事業,而非相反。

原文標題為"Acts Harmful to the Enemy",《苦勞網》摘譯後分為三篇刊出,副標為編輯所下:

西方世界立即且普遍譴責2023年10月7日哈瑪斯戰士「卡桑旅」及其他巴勒斯坦抵抗組織發動的襲擊,稱這是一種恐怖主義行為。美國評論家迅速將其與九一一襲擊事件類比,包括通過傷亡統計來顯示以色列人口蒙受多少個「九一一」損失。然而,對於許多人來說,這樣的比較並未引起共鳴。最初在社交媒體上流傳的圖像是推土機拆除加薩與以色列之間的隔離牆、巴勒斯坦人民在被佔領的坦克上慶祝,以及年輕的巴勒斯坦武裝份子駕駛滑翔機在其祖父母75年前被驅逐的土地上空滑翔。即使隨後出現更令人震驚的圖像,關於暴力規模的訊息也逐漸浮現,殖民地上的觀者仍將此次襲擊視為壓迫者的起義。

沃爾澤主張,戰爭唯一的合法理由是捍衛權利,但這對於那些本來就沒有權利的人,意味著什麼?儘管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對於革命運動懷有敵意,但她在《極權主義的起源》中關於「擁有權利的權利」的描述仍深具啟發性。鄂蘭在大屠殺之後寫下此書,預見了巴勒斯坦人民的當前困境:「無權者的災難」,鄂蘭寫道:「不在於他們被剝奪了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或是在法律之前的平等⋯⋯,這些公式是為了解決特定社群內部的問題,然而他們再也不屬於任何社群,他們的困境不在於他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而是對他們而言根本不存在任何法律。」

巴勒斯坦人民,特別是加薩的巴勒斯坦人民,有的只是無止盡的無權狀態,一個無法逃脫的地獄。正因如此,對於人權的修辭性呼籲顯得空洞無力。以色列的種族滅絕運動企圖實現與過往所有種族滅絕運動相同的目標,即將一個民族貶低至最原始的人類狀態、僅是生物性的存在。然而,儘管巴勒斯坦人民遭受數十年的壓迫以及難以忍受的隔離,以色列的野心仍未實現。

在國際人道法的範疇內,發動革命戰爭永遠是非法的,因為本質上這是一種旨在推翻現有政治秩序的攻擊行動。它不會被視為自衛,因為它打破了一種難以忍受卻被自然化的現狀,而此一現狀正是自衛權被援引來捍衛的。

沃爾澤承認,「戰爭公約的第一原則是:一旦戰爭開始,士兵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遭受攻擊(除非他們受傷或被俘),無論他們是否正在積極作戰、洗澡或踢足球。」許多人認為對於巴勒斯坦人民的戰爭在1948年已經結束,雖然偶爾仍會爆發衝突。然而,這忽略了巴勒斯坦人民的經歷,對於他們而言,戰爭從未結束。對加薩的巴勒斯坦人民來說,以色列體驗到的長期平靜,實際上是對於他們持續的圍困戰。以色列及西方之所以能忽略這種戰爭狀態,是因為巴勒斯坦人民被徹底非人化、其殘酷奴役被自然化。打破這種秩序被視為暴力,維持它則被認為是和平。

在巴勒斯坦,生活的正常運作被暴力統治所取代,這種暴力表現為謀殺、掠奪,以及生活在奴役狀態下,尊嚴日復一日地被侵犯。革命始於極端的處境。革命的替代選擇是投降。但正如沃爾澤寫道:「投降是一種明確的協議及交換⋯⋯,政府承諾其公民將停止戰鬥,以換取恢復正常的公共生活。」然而,如果要推翻的不可忍受狀態恰恰是正常生活本身,那麼投降與戰敗所面臨的前景是一樣的:死亡、剝奪、奴役。因此,對於巴勒斯坦人民而言,戰鬥是一種被其嚴峻處境所迫使的選擇。

有些人(主要是左派人士)願意承認巴勒斯坦開戰的正當性,但是要求戰爭必須按照「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原則進行,並且譴責10月7日的襲擊未能遵守這個原則。這種觀點認為,巴勒斯坦武裝份子未能遵守區分原則並狹持平民人質,放棄了他們的道德責任。然而,這種觀點的問題在於,它批評巴勒斯坦抵抗運動,認為它在軍事上失敗了,同時又要求它遵守比常規武裝力量更高的標準。無庸置疑,無論技術或武器,以色列的軍事力量都遠優於抵抗運動。然而,除此之外,巴勒斯坦人民正在與一個擁有完整人質狹持機構與土地竊盜機構的國家作戰,這些機構從未被納入「戰爭中行為的合法性」原則下檢視。擁有國家意味著擁有控制機器的能力,這部機器將政治暴力的偶然性凝結成事實,所有行動者必須圍繞這些政治暴力的現實行事。因此,當巴勒斯坦人民綁架人質以換取停止轟炸、援助進入與釋放在以色列的囚犯時,他們犯下了戰爭罪;當以色列逮補巴勒斯坦人民,行政拘留、毆打他們時,他們只是濫用警察權力。這是無國家人口與先進軍事大國之間戰爭的質量不對稱:對於一個無國家人口而言,所有政治暴力都是一種戰爭形式,對於先進的軍事大國來說,他可以選擇戰鬥時機。(沃澤爾在《正義與非正義戰爭》中,試圖理論化不對稱戰爭,但是他的努力被認為是對現實暴力的蓄意無知,而他進一步理論化的企圖,則因為他對猶太復國主義及美帝國的持續焦慮與過度情感投入而變得更加狹隘。)

美國及以色列能夠違反國際人道法卻不受懲罰,完全是因為他們在全球權力平衡中處於頂端。像巴勒斯坦這樣的民族解放鬥爭,試圖打破這種平衡,使戰爭法及其提供的保護能夠真正實現。這並非支持無止境的暴力競爭,而是要呼籲認識到現行法律界限將整個民族至於暴力統治之下,生活在法律宣稱的界限之外。

去年10月7日哈瑪斯發動襲擊前,巴勒斯坦人民便已生活在以色列的暴力統治之下。(圖片來源:Al Jazeera)

如何正義地發起革命暴力的問題,觸及了馬克思主義傳統中的幾個空白,即左翼圈中倫理學和軍事戰略的理論化不足——而我們擁有的兩種表述,即「不擇手段」及「按照戰爭法」,都難以令人滿意:前者迴避了倫理問題,後者迴避了民族解放問題。如果我們要超越僅僅理解政治暴力發生的原因,朝向一個積極的、後帝國主義的目標,即建設一個正義的世界,我們終將需要利用國際法,或說其理想版本,為我們的目標服務。

這需要認識到法律形式的不足——不僅僅作為一個虛弱的嚇阻,更要成為解放的框架。沃爾澤寫道:「正因無法逃脫地獄,我們才努力在其中建立一套規則的世界。」國際人道法的對稱假設(交戰各方是對等的),意味著這裡預設的地獄是一個主權國家之間的週期性事件,而不是施加於被壓迫者身上的長期結構性壓迫。任何嘗試廢除這種結構的努力——不是沃爾澤所想像、烏托邦意義上的「一場結束所有戰爭的戰爭」——僅僅是逃離這種地獄結構,換句話說就是「去殖民化」,將必然超出原有的法律邊界。

那些拒絕直面此點的人,在言論上陷入了雙重困境:只要巴勒斯坦人民進行合法但無效的抵抗,或是尤有甚者,直接請求貴族慷慨協助,他們就會永遠被視為執得同情及支持的受害者。然而,一旦他們越界,便會被描述成野蠻人,只是受到血腥慾望所驅動,而無法從事理性的政治行動。這種態度驟變,在巴勒斯坦團結運動的左翼自由主義空間中產生了分歧。對於被壓迫的巴勒斯坦人民而言,他們缺乏法律體系及結構來裁定其主張,因此只能依賴殖民者法庭的合法化權力。如果我們認真看待殖民者必須自我解放的論點,我們就必須承認,無論是鬥爭的場域或是鬥爭的條件,都不會是合法的。

這並不意味法律沒有用,或是我們應該完全放棄法律論述。就像被困在加薩及被佔領西岸的巴勒斯坦人民,巴勒斯坦離散社群及團結運動也被侷限在既有的政治工具中。美國及以色列政府對於國際法律義務的口頭承諾,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機會,可以在這些條件下提出訴求。另一個可用的政治施壓方法是向國際機構請願,同樣地,根據普遍管轄原則,在外國呼籲針對(以色列政府及軍隊高層)個人的逮捕令也是一種方法。然而這些論點及主張應該根據具體的目標並在具體的場合中提出。換句話說,法律必須服務於解放事業,而非相反。

並非所有以正義為名的行動都是正義的,也不是每一次革命暴力都能推進解放事業。要做出這些政治評估及道德判斷,需要將各方行動者置於適當的背景中加以分析,這也包含激進份子及以色列民兵。國際法律的論述一方面合法化了常規戰爭的恐怖,另一方面也將革命暴力定為犯罪,這導致冷靜評估上述問題變得極為困難。在美帝國衰敗之後的時代,去除這些教條將是建設正義世界的重要任務之一。

在法律未能證明自己的有效性之前,那些追求巴勒斯坦解放的人有義務突破法律中的空洞言詞與虛假引用,只從中拯救有用的部分。喬治・盧卡奇(Georg Lukács)寫道:「法律的合法性與非法性問題,到頭來都只是戰術問題。」或者,正如法律學家羅伯特・諾克斯(Robert Knox)所建議,「必須追求『有原則的』機會主義」,在這種機會主義中,國際法有意識地被當作一個工具使用,並在無用時立即被拋棄,以消除法律的個案化及合法化視角。」因為直到巴勒斯坦被解放、世界擺脫產生無數類似巴勒斯坦的國際秩序之前,法律論述充其量只能作為一種安慰劑,緩解被壓迫者最尖銳的痛苦,代價是壓制他們最響亮的抗議聲音。真正的解放需要更多努力與行動。

特約撰述: 
責任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