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112年8月1日前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陳情,臺灣大部分國籍航空公司均強制女性空服員僅能穿「裙裝」上機服勤、或是妝髮和機場行進要穿高跟鞋等多項服儀規範,構成性別歧視。歷時一年,人權會今日公布調查報告,認定上開服儀規範顯然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國籍航空公司應盡速增加褲裝選項,並稱主管機關未依CEDAW標準審認性別歧視,也沒有積極作為促進女性空服員等私部門勞動者的性別平等,應予改善。本會對人權會調查報告給予高度肯定。
本會數度主張,空服員進行飛安流程訓練時(開關艙門、跳滑水道和救生艇等),均穿著褲裝工作服。實際服勤時,男性空服員皆穿著褲裝,但大部分國籍航空公司都規範女性空服員只能穿著裙裝。本會以為,如果褲裝更便利工作,就不應該強制女性空服員只能穿裙裝。無論如何,強制女性空服員只能穿裙裝,都是嚴重的性別不平等。如果國籍航空公司認為,褲裝和裙裝一樣都可以作為維護飛安的標準配備,就更應該朝性別自由前進,開放不同的制服選擇。
國籍航空公司對兩性空服員的差別待遇,除了褲裝和裙裝外,國籍航空公司也會限制女性空服員在機艙外工作時(例如機場行進)要穿有跟的鞋子,或要求女性空服員化妝(包含彩妝、口紅、指甲油等),導致女性空服員在勤前準備時,要比男性空服員花上更多化妝的時間,變相壓縮休息時間,提高自費購買化妝品的額外開銷。以上多項針對女性空服員的服裝儀容規定,都是強烈「物化女性」和「不尊重多元性別認同、性別氣質表現」的行為。
人權會調查報告依據CEDAW標準,經訪調一線空服員、航空公司、主管機關和相關專業人士後,作出和本會主張高度相近之判斷,更直指桃園市政府和勞動部審定長榮航空的服儀規範不構成性別歧視,沒有參考CEDAW的歧視定義、更未思考如何改變性別刻板印象。人權會並建議,CEDAW自民國100年起已具國內法效力,機關自應參造CEDAW規範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並研擬相關服儀指引給國籍航空航空參考、開放工會可作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人以改善集體性的性別歧視、勞動部更應會同交通部和相關專業人士研擬女性空服員服儀規範對職安和飛安的影響。
勞動部稍早受訪回覆,將進行研議,然依據調查報告所載,勞動部竟稱:「許多事業單位會要求員工穿制服。倘若制服只有裙裝就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恐茲事體大,且可能許多雇主因為有成本考量,無法提供兩套制服(裙裝及褲裝),而改成只提供褲裝,反而影響到想穿裙裝的員工。」本會一再主張應開放裙裝及褲裝,給予女性空服員和服務業從業人員更多選擇,才是自由平權,勞動部站在雇主立場之言論,完全不具備國家推動性別平權的高度,本會對勞動部予以強烈批判。
臺灣經歷過史上第一位女性總統蔡英文,前後任勞動部長許銘春、何佩珊均為女性,第十六屆總統賴清德就職典禮更破例讓女性禮儀人員穿褲裝,公開表示褲裝設計代表「進步不回頭」的精神,然勞動部的言論完全體現「回頭不進步」,充分證明人權會調查報告直指政府作為不足,所言為真。本會將於近期擇日召開記者會對相關主管機關和國籍航空公司提出具體建議,呼籲國籍航空公司盡速增加褲裝選項,勞動部和桃園市政府更不應該繼續縱容國籍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