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本月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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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聯盟自去年820行人大遊行起向交通部及內政部提出五大訴求之一「#重建交通法制」,除交通部在10月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公聽會外,內政部也於12月召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公聽會,並邀請我們參加討論。行人條例也在今年第一會期中優先三讀通過,並採納了聯盟在會議中提出的修法建議,包含woonerf的建設規範(行人優先區)、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明訂行人環境受阻的罰則等,最終 #提前於本月正式上路!

回顧一年多來所有為交通改革奮鬥的夥伴的努力,行人空間的建立與維護終於有法所依,也銘記這樣的成果是由許多無辜犧牲的生命所換來的。我們肯定政府對於改善弱勢用路人權益的法規推動,縱然還有進步空間,期望政府持續與民間積極溝通一同進步!

聯盟也將持續提出對於法規的意見,對於中央與地方後續施行繼續關注與監督。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什麼?

為改善行人交通環境,立法院於今年4月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於本月(10/1)正式上路。

▍行人安全計畫第一步——#步行環境調查

法規中由中央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研議相關指標、辦理相關安全宣導與訓練,且每4年修訂一次,並交由地方政府執行。

地方政府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調查人口集居區域內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未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不足等常見問題,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善計畫。若年度績效不佳,中央也將減列交通改善補助額度。

➡️我們的建議:

1. 地方政府是否有能量訓練具專業的調查單位?是否有「統一通用之圖面指示」供調查人員確認測量?皆需於後續計畫中提出。

2. 人行道除了長度與淨寬,也應考量鋪面之「材質」、「防滑係數」、水溝蓋「高低差」等易影響安全之項目,設施帶之位置也應考量無障礙人士「低視距」及路口駕駛人「轉彎視距」等。

▍#行人友善區與行人優先區 之設置

地方政府在醫院、學校、大眾運輸站等行人密集處設立行人友善區、優先區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

行人友善區為車速緩慢(限速30為原則)且人車分離之設置;狹窄巷道則可設行人優先區,車速更慢(限速20為原則)且人車不分離,路權為行人優先於車輛,可理解成「#車輛可緩慢駛入的行人徒步區」。

➡️我們的建議:

1.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加強駕駛教育訓練中的行人優先區的意義及功能,以免上路後大眾不知如何使用。

2.交通部需配合修訂交通號誌條例,制定優先區號誌,此計畫才可執行;目前號誌因交通部提出之版本不符各團體期待,也未依我國所簽署之《維也納公約》規範,而尚未修訂。建議交通部應以「國際常用牌面」圖示為主牌面,以中英文做副牌面,才能清楚、明顯地表示優先區之起迄位置。

在交通部完成號誌修法前,行人優先區目前 #僅有法源而無法實施。(多麽熟悉的情景!)

▍如何改善既有的行人環境措施?

對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常見的行人環境問題,也明定處理規範及處罰原則。

如人行道上若有妨礙通行的設施應限期改善,若是電信箱、變電箱等「公用事業設施」,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處 #3萬至15萬元罰鍰;騎樓、人行道「未與鄰地齊平」,由地方機關統一重修,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處 #5000至2萬5000元罰鍰。

而過去因各設施之負責機關不明,造成民眾投訴無門,找交通局又說去找警察局,再互踢皮球的情況。未來地方政府將在後續推動計畫中,提出各種障礙物排除的負責主管單位,以解決此困境。

➡️我們的建議:

條例中地方政府可向設施主管機關開罰,若設施主管即為其自身,會否如球員兼裁判而難以實施?僅以「罰款」作為行政手段,機關會否有罰不怕而不管的問題?

以中央近期大張旗鼓祭出的「路口通報系統」為例,我們發現通報後也依舊回到1999或回覆罐頭訊息,並無具體的改善與意見介入,實則徒具形式。盼中央能有真正有效的措施提升地方的改善效能,切勿虛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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