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立法院朝野目前正針對《人工生殖法》修法中「代理孕母」的相關內容進行激辯。苦勞網昨日刊出〈代理孕母論爭:為何我們能接受無愛的性,卻恐懼無愛的生殖?〉一文,從懷孕生產作為勞動以及家務勞動有償化的切入點,積極看待代理孕母的正面效應。
本文為陽明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郭彥伯對該文部分論點的反駁、釐清與回應,來函照登。
我大致同意王顥中在〈代理孕母論爭:為何我們能接受無愛的性,卻恐懼無愛的生殖?〉中,駁斥一些常見論點的論證。尤其是有力的指出反代孕論述過份誇大「代孕」和「婚內生孕」或其它類型身體勞動,在勞動負擔、健康風險和階級問題方面的差異。那些據此認為代孕絕對不可接受的論點,往往輕忽了現有常態婚家體系中同樣存在的壓迫與懷孕風險等。
然而我在「代孕法律爭議」和「代孕的生殖意涵」部分與王顥中有不同的判斷,也因此對於現在代孕修法表現出不同的立場,以下詳述。

低估代孕的法律爭議和風險
王顥中以專業運動員來類比代理孕母,或許能有效地解決代孕作為一個高強度和全時性監控的勞動型態為何仍可被接受,然而這裡還是有一些很關鍵的根本差異。我不熟悉一般專業運動員與贊助者的契約,是否會在約束運動員的日常生活時,附帶一定的懲罰和賠償機制,因此不敢論斷,但至少,運動員應該不需要擔保要交付怎樣的比賽成績,況且,比賽成績一般被認為也完全等同運動員自身利益,兩者間沒有利益衝突;但就代理孕母的狀況來說,孕母未能順利生產時,其中有哪些可能歸責於孕母的情境(比如犯罪或不當使用藥物、酒精等物質),是可能會被「僱主」求償的?
即使在代孕已經運作一段時間,尚稱成熟的國家,類似問題仍然會產生重大爭議,且各國的做法有巨大差異,比方在小孩或母親任何一方被發現先天疾病、因後天身體狀況而須進行醫療處置(譬如減胎)時,誰可以做最終決定?
在這個意義上,我確實不是在道德層次上反對代孕,但卻認為站在勞動者的立場(尤其常是經濟弱勢的勞動者),一個合理的代孕法規,實際上應該會使得沒有僱主願意使用代孕——我主張孕母應永遠以自身最佳利益為考慮,選擇自己需要的醫療處置,哪怕這意味著終止懷孕,或者拒絕墮胎,孕母不須賠償一切已付出的成本損失,亦不需要繳回已收到的薪資,「僱主」亦不得拒絕收養他們認為「有瑕疵」的小孩。
這才是對我而言夠公正,並充分保障孕母的勞動者權益的條款,然而,這恐怕會讓許多僱主和業者認為窒礙難行,那麼現在所謂的「可行」,就是建立在對孕母的勞動壓迫上。
而談到法律爭議,王顥中一文也可能會引發一個質疑,就是按照此論點,血液、骨隨和部分器官捐贈同樣不會造成永久性的機能缺損,甚至比懷孕的健康風險更低時,是否也可以用商業契約來處理?為什麼可以或不行?
生殖與婚家延續
王顥中的文中主張「『人類的再生產』(繁衍與養育)則是跨越時代的客觀需求。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沒有婚姻制度的未來,卻無法想像一個停止繁衍的人類社會」。
姑且擱置不論是反生殖未來主義(non-reproductive futurism)的酷兒理論,又或者是反出生主義(antinatalism)的學說可能會激烈駁斥上述說法,就即使退萬步先接受「人類社會總會/要持續繁衍」這個命題(「會」跟「要」其實是不該輕易代換的),這的主張作為駁斥反代孕的論點,仍顯得過度延伸。
正如同性戀運動會被說若所有人都搞同性戀,人類就要滅絕。去成長(degrowth)的主張也會遭遇比如「難道人類要退回石器時代嗎」的滑坡論證。光是反代孕顯然不會終止人類的繁衍,而人類社會需要繁衍,且繁衍需要得到合理報酬,也無法證成每一個繁衍制度都是值得被鼓勵的。
我正是想強調,為何代孕不是一種值得鼓勵的模式,同時回應王顥中文中所強調的代孕解放意涵。
將生殖勞動工作與單偶婚家分離開來的社會實踐並非不存在,事實上一直都在,就是收出養制度。收出養制度同樣就是負擔生育工作的生母,不需要對其子女擁有愛,子女亦非透過養父母的性來產生,還更基進地,不需要有養父母的遺傳繼承。
傳統上最為人所知且迄今仍合法的收出養,就是「過繼」,將子女交由同姓(比如叔伯)或異姓(比如舅舅)家庭收養,這是基於父系繼嗣需求,挑戰生殖與家庭的綁定,卻不挑戰父系傳承的一種有限度的實踐,也是在婚姻中女性不論基於什麼原因無法有小孩時,滿足其慾望的一種典型作法(不論該慾望在今日看來是否政治正確)。
除此之外,朋友間也曾經可以指定收養,大眾文化中類似的案例也並不少,電影《女朋友。男朋友》中,張孝全飾演的角色即作為男同志父親,收養了桂綸鎂的雙胞胎女兒(即使電影並未交代法律細節)。此一作法在 2011 年的《兒少法》修正中被禁止了。此後只剩近親間可以合法指定收養,否則一律需透過機構媒合,背後的理由正是「販嬰」。
延續王顥中一文主張的,不該將生殖勞動限定於家庭內,且應該有給付,那麼「販嬰」就不應該是一個值得批評的理由,因為一個嬰兒的孕育誕生,確實應該得到相應的勞動報償。此外,在多元成家呼聲高漲之時,也應該看到法律上所謂的「近親」特權,未能真正反映現代社會人們間所建立的、不仰賴血緣和婚姻的多樣親緣關係。從而,要回應人們希望有小孩的渴望,且能夠實現解放女性在家內的生殖責任的願景,又相對更少爭議的,應該是去更加完善化現在的收出養制度。即使社會在能否恢復朋友間指定收養仍未有共識,在機構媒合和近親收養的部分,建立更完善的收出養制度,理應是可以得到大量社會共識的。
然而,代孕制度的選擇者,除了少數會強調自己嘗試過收出養(如鄒宗翰),其餘眾多論點,往往就建立在對收養制度的排斥上。此一排斥是制度性的,代孕首先就消除了生母的身分,在法律上將實際上並未懷孕和生育「僱主」轉變為「生父母」。這應該被視為一個重大的法律意義改變,在台灣現行的法律裡,提供小孩遺傳物質的「親生父親」,即使與生母有性愛之實,也無法主動推翻婚生推定關係,逕行生父認領。代理孕母的通過,將意味著法律承認,遺傳物質的供給才是作為「生父母」的根本,這樣的變革實在難以讓人認為是會讓人們更加重視女性懷孕和生育的勞動。
人們拒絕被標記為養父母的文化意涵也值得思考。今天人們之所以願意花無數倍的金錢去選擇代孕,而非收養,最核心的關鍵往往在於慾望「帶有自己遺傳物質的小孩」,這個慾望本身即使不是在強化,也繼受了社會對於非血親子女的歧視和汙名。
我無意反駁代孕可能在採取其實踐的個人上,產生分離生殖勞動和婚姻的作用,然而,能夠實現此一種局部「解放」的,無論如何都將屬於特定階級以上的家庭。就好比回到運動員的案例,也有論者會批評對於大型運動賽事、頂尖運動員的培育和投注,未必能有效轉換並提升全民運動的健康資源。
而若一種「解放」必須仰賴於其他女性所付出的高額勞動,且總是內涵了對血系遺傳的執迷與對收養模式的拒斥,這種解放能否有效擴大、擴大的同時是否帶來更多更負面的效果,是我之所以不支持現行所有代理孕母方案的顧慮。
